特區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事宜 文:何君堯、丁煌

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就《港版國安法》第14、47條的解釋(註1)(人大釋法),特區政府決定修訂香港法律第159章《法律執業者條例》(《執業條例》)以防止一名來自英國的大律師在被告黎智英於今年9月開審的「國安案」中提供辯護工作。上月下旬,律政司向立法會提交修訂草案,修訂《執業條例》有關特區法院在以專案方式認許海外律師在港短期執業申請的準則。

根據律政司建議,就任何涉及「國安案」而言,法院在作出任何有關命令前,須根據《港版國安法》第47條,向特首提出並取得證明書。特首將在證明書認定該人就該案件,以大律師身分執業或行事是否涉及國家安全與會否不利於國家安全(註2)。如法院收到特首證明書,而證明書認定有關人士以大律師身分執業或行事,涉及國家安全與不利於國家安全,法院則不得認許該人在港短期執業(註3)。

著眼處在於特區法院是否在「後國安法時代」需更廣泛地考慮相關的「公眾利益」事項。規管以專案方式認許海外律師在港短期執業申請原則與一般性「公眾利益」原素的相關考慮早前已經過法院確立(註4)。尤其值得關注的原因在於由《港版國安法》獨特性而產生的「公眾利益」是否應凌駕於其他一般性「公眾利益」之上?筆者認為答案是肯定的。

基礎(一)在於《港版國安法》的獨特性。毋庸諱言,此法是我國的一部全國性法律,旨在基於「一國兩制」的背景下維護廣泛的國家安全概念與特區本身利益。對「公共利益」需求的考慮應從更廣泛的國安事務層面作進一步思考。

現今地緣政治緊張局勢的可燃性已長期高企不下、需促進國家安全相關法律與特區本地法律之間的互容性,我國的國家安全事宜需要成為首要優先考慮事項。照顧被刑事控訴的港人對法律代表的需求不能夠、也不可以凌駕考量國家安全因素之上。

基礎(二)在於袁國強資深大律師早前表示在涉及國家安全法的案件中認許海外大律師與《港版國安法》的整體目的與構思不能相容。筆者認為他的論點具很強的說服力。制訂《港版國安法》是出於需要處理外國或境外勢力干預特區事務(註5)。有見美國與英國之間的特殊戰略關係與這兩國遏制我國和平崛起的共同目標,特區政府有必要將任何潛在的國家安全威脅防範於未然。

基礎(三),外國情報機構可能感興趣與有價值的機密資料或信息必須得到妥善保護。雖然《港版國安法》第63條明確規定辯護律師或者法定代理人應保守國家秘密。但是,如果「國安案」中的辯護律師是國際人士,第63條會淪為形同虛設的法條。大家注意,英國法院在審理「國安案」時,參與審訊的特別委派辯護人會受到密切監控以確保他(她)不會將辦案過程中的所見所聞傳達給受影響人士。

2022年12月初,特首李家超強調,現時無有效方法確保海外律師的國籍不會在審理「國安案」過程中產生利益衝突,同時也無從判斷相關海外律師是否受到外國情報機構的控制。話雖如此,全面禁止以專案方式認許海外律師在港短期執業申請未必符合特區的利益。如果案件不涉及國家安全與危害國家安全控罪,法院無需向行政長官提請相關證明。法院僅需依賴傳統的同類專案方式申請原則考慮批准海外律師在港短期執業申請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雖然大多數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只允許本地合資格的律師在本地執業,但大家要注意與小心權衡在特殊情況下允許經專案方式認許的海外律師短期內在某個司法管轄區臨時執業的利與弊。新加坡高等法院在Re Wordsworth(註6)一案(該案)中指出,因很少新加坡本地律師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來妥善處理該案件所呈現的複雜國際性法律問題,新加坡高等法院認為在這個特殊情況下應批准Mr Wordsworth QC以專案方式認許在新加坡短期執業。

新加坡法院同時確認,認許海外律師短期執業的申請必須通過實際需要的原則來考慮。值得注意,該案牽涉的投資者為國家身份,而牽涉的法律則有關申請撤銷一個因仲裁而產生的管轄權與案件實質案性的仲裁部分裁決,批准Mr Wordsworth QC在新加坡短期執業符合促進新加坡成為國際仲裁中心的政策目標(註7)。該案是一個良好的案例向大家展示類似案件必須解決案情的複雜性、政府定立的政策與立法目標以及促進本地法律發展的必要考慮因素。

以專案方式認許海外律師在港短期執業申請的好處與批准該申請會限制本地「大律師公會」成員專業發展的弊端相比,前者的利似乎多過後者的弊。如果本地法律人才庫缺乏所需的具相關專業知識的法律人才,專案認許海外律師短期執業對本港「大律師公會」是有好處的。由於律政司與本港「大律師公會」可能不熟悉每個專案認許海外律師申請理由與相關海外律師的背景,申請人承擔舉證責任確認申請理由與相關海外律師的背景,這個要求是理所當然。

預計特區政府將於本年度6月或之前完成修訂《執業條例》程序。律政司履行職責對人大釋法作出回應,將人大釋法的解釋精神納入本地法律。筆者堅定支持擬議的修訂草案。筆者認為獨特的《港版國安法》所產生的國安「公共利益」應優先於傳統指引中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

事實與資料來源已核查

註 1: 政府新聞網「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作出解釋」30.12.2022 available at: https://www.news.gov.hk/chi/2022/12/20221230/20221230_201149_534.html

註 2: 香港電台 「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政府計劃第一或第二季交草案」20.02.2023 available at: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688659-20230220.htm

註 3: The Standard 「Law change eyed on foreign lawyers in security cases」21.02.2023 available at: https://www.thestandard.com.hk/section-news/section/11/250005/Law-change-eyed-on-foreign-lawyers-in-security-cases

註 4: RE MR DAVID PERRY QC [2016] 2 HKLRD 647 full judgment available at: https://www.hklii.hk/cgi-bin/sinodisp/eng/hk/cases/hkcfi/2016/489.html?stem=&synonyms=&query=(RE%20MR%20DAVID%20PERRY%20QC)%20OR%20ncotherjcitationtitles(RE%20MR%20DAVID%20PERRY%20QC)

註 5: 律政司司長 對 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2022] HKCFA 23 附件(表格B)律政司司長擬定的問題 問題 1(2) available at:https://www.hklii.hk/cgi-bin/sinodisp/chi/hk/cases/hkcfa/2022/23.html?stem=&synonyms=&query=(%E5%BE%8B%E6%94%BF%E5%8F%B8%E5%8F%B8%E9%95%B7%E5%B0%8D%E5%BE%A1%E7%94%A8%E5%A4%A7%E5%BE%8B%E5%B8%AB%20)%20OR%20ncotherjcitationtitles(%E5%BE%8B%E6%94%BF%E5%8F%B8%E5%8F%B8%E9%95%B7%E5%B0%8D%E5%BE%A1%E7%94%A8%E5%A4%A7%E5%BE%8B%E5%B8%AB%20)

註 6: Re Wordsworth (2016) SGHC 172 full judgment available at: https://www.elitigation.sg/gd/s/2016_SGHC_172

註 7: Herbert Smith Freehills「Suitability of ad hoc admissions: Singapore Court admits English QC for arbitration appeal」08.09.2016 available at: https://hsfnotes.com/arbitration/2016/09/08/suitability-of-ad-hoc-admissions-singapore-court-admits-english-qc-for-arbitration-appeal/

(閱讀英文版)

【Newspaper Article】Junius Ho & Kacee Ting:Broader view of 『public interest』 needed in NSL era (China Daily HK Edition, 22 March 2023)
https://www.chinadailyhk.com/article/321627#Broader-view-of-『public-interest』-needed-in-NSL-era

文:何君堯
現任香港立法會議員
國際公益法律服務協會創辦人

文:丁煌
深圳大學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經民聯港島支部主席,「中國夢智庫」主席
國際公益法律服務協會顧問委員會成員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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