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一連兩篇文章提到,新思維的立法會議員狄志遠,建議特首重啟政改,盡快制定普選時間表,對方以非建制派自居,有此建議可被理解,但他既然提議政改,何解不提出自己心中的普選路線圖和時間表呢?此外,未來香港若是循現行的防衛式民主思維達致普選,沿用完善選制後的參選門檻,狄氏和其他反對派支持者,又能否接受呢?為香港又再陷入無休止的政制爭拗,提議重啟政改的狄志遠,其實有責任回答上述問題。
更重要的問題是,狄志遠建議重啟政改的對象,是特首李家超,但他有權制定普選時間表和路線圖嗎?很明顯,狄志遠是搞錯了提議的對象。有人或者會說,由首任特首董建華於2004年提出政改開始,幾次政改方案都是由特區政府提出,所以問特首是否有權重啟政改,是多餘的問題。有此想法的人,顯然是沒有留意中央決定完善選制之後,《基本法》的條文已有改變,亦忽略了香港的政改決定權,從來都是中央事權。
先說過去幾屆特首提出的政改方案,乃是建基於原來的《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當中原有附件一第七條為:
「2007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原有的附件二第三條則是:
「2007年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如需對本附件的規定進行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為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4年4月6日,主動就上述兩條條文進行釋法,當中提到特首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立法會法案、議案表決程序的法案及其修正案,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
這套特首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遞交報告,由人大常委會決定是否需要修改,再由特區政府提出政改方案,再在立法會2/3多數票贊成後,報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的程序,便是當時坊間所俗稱的「政改五步曲」。事實上,不論是2005年被反對派否決的「區議會方案」、2010年通過的「超級區議會方案」,抑或是2015年再被反對派否決的「特首普選方案」,時任特首都是循「政改五步曲」的程序,可見政改決定權由始至終都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而非特首可作決定。
及至2019年香港爆發黑暴之後,全國人大於2021年作出了完善香港選制的決定,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涉及特首產生辦法修改的條文,改為附件一第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本辦法的修改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修改前,以適當形式聽取香港社會各界意見」。
立法會選舉辦法的修改,則改為附件二第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本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的修改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修改前,以適當形式聽取香港社會各界意見」。
由於《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已作修改,原有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人大釋法,亦隨之而失效。在此情況之下,狄志遠若是真心想重啟政改,便應尊重政改屬於中央對港全面管治權的政治現實,直接向中央駐港機關的官員提出建議,而非建議特首重啟政改,因為過去的「政改五步曲」已不復存在,特首向中央打政改報告的權力、特區政府的政改方案提出權,以及立法會的政改否決權,早已隨着完善選制而被悉數收回了。
文:陳凱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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