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反逃犯條例修訂 豈不讓香港淪為逃犯天堂?文 : 朱家健

去年,一名香港男子在台灣地區殺害並肢解女友後,潛逃回香港,鑑於該宗謀殺案是在台灣地區境內發生,香港律政司現時只能以處理贓物罪和洗黑錢罪作出檢控,嫌犯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除了該宗案件外,港台兩地仍有數宗涉跨境潛逃案件。現時,台灣地區與香港均未有疑犯轉交協議,若香港特區政府方面未有對現時移交逃犯的法律安排作出修訂,該名嫌犯或會因此而逍遙法外。

香港保安局或已洞悉該法律漏洞,亡羊補牢,已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以便在日後處理內地、台灣地區的移交逃犯要求,而擬作出的修訂的新例,疑犯被引渡後不可附加其他新控罪,而案件若涉及政治、宗教、種族案,則不會移交,而有關人士亦可透過律師代表提出抗辯、申請人身保護令、提出司法覆核及上訴等法律途徑,建議中的安排為「一次性的個案方式」,並在不打草驚蛇的情況下,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啟動臨時拘捕行動及移交程序;此外,嫌犯所犯的案件須為在兩地均屬較嚴重案件,如殺人、綁架、強姦、販賣等嚴重罪行,而提出移交逃犯的司法管轄地須承諾在移交逃犯後,逃犯不會被判處死刑,否則香港特區政府可拒絕移交嫌犯的請求。

然而,原本很簡單的法律修訂操作,原意為堵塞移交逃犯漏洞,不應被過度政治化,個別議員或個別大律師又似乎過於敏感,「職業病發作」,諸多阻攔,不分青紅皂白前拋出謬論反對,既乘機醜化《逃犯條例》修訂,又肆意批評內地的司法制度,並質疑港府提出修訂的目的。若然,個別政客毋視法律漏洞或因而帶來的不公義,香港或會因未及時修訂法律漏洞而增加淪為逃犯避風塘的風險,威脅市民的人身安全。少女在台灣地區被謀殺,未能尋冤昭雪,難道要因為政客的鬥氣盲反,而不去堵截現行的法律漏洞嗎?法律不應是政治抗爭的工具和犧牲品,若任由逃犯免於法網制裁,則恐怕不是社會之福。

遇害少女的家人更是案中的苦主,血腥的殺人肢解證據確鑿,卻只因疑犯因逃犯移交法律程序不完善,暫時未能妥善作出合理檢控,若只能控以較輕的處理贓物罪而非謀殺罪,或不能把逃犯移交到台灣地區法院作公平審訊,既不能把疑犯繩之以法,亦是對香港法律制度的一大諷刺。

個別政客的一句「暗渡陳倉」暗喻,涼薄欠缺人情味,也是對特區政府的不實指控,謀殺罪人命攸關,是大是大非,絕對不能以政治凌駕公義,況且,移交逃犯安排乃是體現依法而治的表現。遇害少女的家人擊鼓鳴冤,特區政府已擬作出逃犯條例修訂回應,難道公義的定義真的由個別政客說了算?政客的「政治盲反騷」自私胡鬧,又怎對得起已歿者和其遺屬?

文 :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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