窺淫罪的緣由發展 文 : 朱家健

隨着香港終審法院判決對「不誠實使用電腦罪」有新的演繹,認為「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不適用於取用自己的電腦、手機等裝置進行不當行為,律政司慣用的「百搭」控罪,似乎被終審法院的判決「廢了武功」,雖然坊間很多人都覺得很驚訝,紛紛質疑法院的判決,但這正是案例法需要服從前人判決的精髓。很多涉偷拍的案件,包括男醫生偷拍女病人私隱等案件,不是臨時改控罪或撤銷控罪,便是押後檢控,令公義不能彰顯。

不能以「不誠實使用電腦罪」起訴以自己擁有的電腦進行的不當行為,其中包括偷拍她人裙底等走光照片或不雅錄像,但總需要以交替控罪向瞥伯作出檢控吧,不能任由他們逍遙法外是嘛。現時,在公眾地方若有人作出有傷風化的偷拍、偷窺等行為,如當場被逮捕,如有充足證據,律政司可考慮以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遊蕩罪向其進行起訴。若不能以「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向偷拍狂徒進行檢控,那是否向他們發出錯誤訊息,法律也對他們的劣行無可奈何,甚至終院判決令這些無恥的行為「非刑事化」,或將助長偷拍歪風,對案件受害人或其他女性,無疑是壞消息。要麼還原基本步,即是說在手提電話未發明或未普及前,或索性在「電腦」概念仍未誕生時,偷窺案件大多數均是以遊蕩罪名作檢控的;另外,若偷拍者在私人物業作出這些不當行為,則有機會以爆竊罪來治罪。

還記得轟動一時的男藝人與多名女藝人的床照案,若相片是在對方不知情或在酒醉或服用藥物後沒有意識的被偷拍的,一般可以當作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個人資料守則、向私隱專員公署專員投訴。但拍攝者也可以厚顏地指出相片是他的著作,涉他的版權而要求不能向公眾傳閱,甚至要求把作品在法院呈堂證物中剔除和不作披露。

最近,法律改革委員會便發表《窺淫及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的報告書,其中報告書建議新訂立「窺淫罪」和「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擬立法的罪行將涵蓋包括公眾或私人地方的案發地點,而構思中的「窺淫罪」,中文控罪包括一個「淫」字,顧名思義,與性目的有莫大關係,且將為控罪的其中一個必然元素,即或涉以固定或流動錄像裝置偷拍受害人的性器官,或供被告作「性」自娛或猥褻行為有關的目的;另一個元素則為「對另一人進行觀察或視像紀錄」,包括以照片、錄像或數碼影像形式紀錄,而若只有聲音而沒有意淫的影像,或未必涉及該等擬建議成立的罪行。但怎樣證明是「存心」、「不涉及性」或「相片/錄像內容與裙底春光有關」,相信在日後律政司草擬條例草案時並在立法會二讀辯論時,將有更進一步的描述,預計在法院判例後,屆時將有更進一步的演繹。

文 :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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