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參與暴動同樣要負上刑責 文 : 朱家健

某立法會議員因參與暴動,被控制混亂場面的警察噴中胡椒噴劑,事實上,百多天的暴動以來,多名立法會議員有不同程度的參與,包括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襲警、非法集結、教唆協助刑毀立法會大樓等,個別反對派立法會議員曾在沙田等站在警方防線,有掩護暴徒離去之嫌;另有立法會議員在目睹他人被禁錮被毆打時默不作聲,再貓哭老鼠假慈悲「協助」報警,這種縱容行為,在刑事罪行的界定,與共犯無異。另有一名在上訴的立法會議員的相片在網上廣泛流傳,他在一個場合,與多名蒙面、手持疑似汽油彈物體的人士合影,似乎或有教唆煽動他人之嫌。

立法會議員理應是擔當為民請命、愛港守法的角色,然而,現實中有個別立法會議員非但沒有履行代議士的責任,更是「搞屎棍」,即使證據確鑿,他們大可推說是「調解」、「路過」、「向警方查詢」等借口蒙混過關。其實,他們卻與暴徒是一丘之貉。

日前,部分涉事的立法會議員已被警方拘捕,後來被保釋,姑且勿論他們對外界講述多麼富麗堂皇的藉口,但他們身份也只不過是案件被告而已,立法會議員身份其實不是他們的免死金牌,立法會議員若犯下刑事罪行,並沒有刑事豁免權,他們同樣要面對被調查和被起訴,如早前許智峯因搶去女主任的手機而被判罪,立法會議員也不例外。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79條(6)規定,立法會議員涉刑事罪行被判囚1個月或以上,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可解除職務,立法會主席即可宣告其喪失議員資格。

立法會議員是一份工作,並不是身份,若參與暴動,或罪行的前期準備或事後協助,那抱歉,他們同樣可被拘捕,同樣需要接受審訊,並不能享受任何特權;事實上,立法會議員的職責需要制定法例,知法者更理應守法。立法會議員身份並不是挑釁警員的通行證,票王也要遵守法律,難道,他們想因立法會議員身份而獲得警方禮待,要執勤警員選擇性執法嗎?若想憑立法會議員身份換得特殊照顧,則是人治而不是法治。

一幕又一幕,一個又一個,反對派立法會議員是否在多場暴動事件過了火?他們可需要知道自己的企位,這已不是選票的問題了,而是關係着香港的法治秩序,將影響香港的處境和未來;如果反對派立法會議員在暴動現場出現,希望是同仇敵愾,聲討違法暴力,而不是站錯位置。

知法犯法,挑釁警員,是立法會議員的行為嗎?立法會議員態度囂張跋扈並不是罪,但若他們自以為有「職權」,要人家知道他是「邊個」,並作出與議員身份不符的違法行為,則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適當時候做適當事情,適當時候只做適當事情,大家成年人,責任可不是玩遊戲的兒戲。

文 :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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