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負責外傭醫療 公道嗎? 文:朱家健

繼某女法官與男大狀在法院唇槍舌劍,男大狀被通緝,而女法官也因事件被當事人作出民事索償後;香港法院又作出具爭議性判決!事緣有外傭短暫受僱於香港巴籍家庭後,驗出有癌症,僱主在病假期間將她解僱,外傭遷怒於僱主,並向工會求助,結果前僱主被起訴,法官除了裁決外,還「建議」原僱主可重新以無薪病假方式聘用該患癌女傭,並讓她在香港接受公營醫療服務,病癒後可考慮解除僱傭合同。

先撇開法官的身份應否作出與本案無關的建議,僱主與家庭已鬧得不愉快,彼此已失去信任,試問又怎能在這基礎上合作?僱主又怎放心交托家人的安全和健康予一名曾對簿公堂且身體狀況欠佳的女傭呢?把一名已與香港沒有瓜葛的外國人留在香港,並享用公營醫療服務又是否對香港納稅人公平呢?又是否會加重香港的醫療負荷?而女傭身患重病不是應歸心似箭爭取時間共享天倫,並在其家鄉接受治療嗎?是信不過家鄉的醫療設備?還是若自掏腰包的話醫療費用不菲呢?

僱傭合約除了有法律保障雙方的權益外,也視乎僱傭雙方是否自願性質,彼此是簡單的供求關係,傭工以時間和勞力去換取薪酬,大家你情我願,合作關係才能長久。相信沒有僱主樂意聘用一名因長期病患而不能工作的外傭,因為聘請外傭的原意是去照顧家庭長幼的起居飲食,如果外傭連照顧自己的能力也沒有,難道又要勉強「留用」,再另行聘用另一外傭照顧她的生活不成?這豈不是對僱主衍生沉重負擔?香港是彈丸之地,僱主又怎樣騰出空間同時安置兩名外傭?僱主若不聘請外傭或生活更自在。

其實,別忽略了外傭的僱傭合約是每隔兩年更新的,如外傭符合聘用條件,即有能力可提供留宿的家居照顧服務,才可重新續約,而這能力也包括身體健康,假若外傭染有具傳染性的疾病,相信沒有僱主認為她仍勝任工作,一般的商界合約員工也是採取同一道理,若不勝任,或未符合聘用條件,約滿便不能續約,技術上不能說被解聘,而是雙方已完成勞務合同的義務而已。其次,外傭所在國家的勞工部門或衞生部門理應在外傭來港履新前,為外傭作身體檢查,這案件或意味着有人為疏忽、隱瞞、串通,甚至偽造文件,而令香港僱主蒙受損失,事件更可能只是冰山一角。

外傭的職責是照顧僱主家庭的家頭細務,若連自理的能力也欠奉,更何況是照顧其他人,即使勉強「停薪留職」也是自欺欺人,若只覬覦香港的醫療資源,那麼該事主日後可以以遊客身份來港向私家醫生和私營醫院求醫,而不是機關算盡,忘恩負義、不擇手段把僱主作為爭取「權利」的工具,更何況「權利」根本是不存在人為議題,而僱主卻已陷入精神和金錢的折騰。

外傭若不能或不可能再履行職務,合約屆滿後不宜亦不應再續約;假設法官作出不稱職或與崗位不符的怪邏輯,他們的表現又是否應和飯碗掛鈎呢? 

文 :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