腰斬遊行限制「遊行、集會及結社自由」? 文 : 陳凱文

日前,民陣舉行元旦遊行期間,又有示威者乘機破壞店鋪,警方決定提前結束遊行。及後,新公務員工會發表聲明,譴責警方腰斬遊行,聲稱此舉「限制港人行使遊行、集會及結社自由」。政府回應時則指出,對於有公務員工會不滿警方做法的言論深表關注及遺憾,強調公務員不應肆意批評政府政策或個別部門的執法行動,如有公務員違反《公務員守則》,政府會根據既定機制嚴肅處理。

面對政府的指摘,新公務員工會發表聲明反駁,指警察員佐級協會曾發信批評政務司司長張建宗就七二一事件的言論,政府府當時並無表示警隊不能夠批評政府政策,質疑政府對警隊及該會的處理手法截然不同,期望政府能一視同仁,處理所有牽涉公務員的事務。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則認為,公務員恪守本分不代表無言論空間,形容政府圖製造白色恐怖令支持反修例的公僕滅聲。
新公務員工會的聲明,究竟有否違反公務員的政治中立原則?平情而論,公務員恪守政治中立,是指他們在執行職務之時,不會因其本身的政治立場而出現偏私。因此,我們既不能說新公務員工會發表聲明,便代表其成員在日常執行職務時偏私,但也不能排除該工會的言論,會使其他人出現此等擔心。

至於政府又是不如新公務員工會所言,有着偏袒警隊之嫌呢?這個問題,實屬見仁見智,問題的關鍵是:在《公務員守則》當中,有着要求公務員對於現任特首及政府完全忠誠的規定,新公務員工會的聲明,又能否反映該會成員效忠於現任特首及政府呢?從某程度而言,指出現屆特首和政府的錯處,期望對方改過,也是一種忠誠的表現。

當然,指出對方錯處也是一種效忠,其前提是批評本身沒錯。可是,腰斬遊行真的如工會所言,屬於「限制港人行使遊行、集會及結社自由」嗎?這點則是值得商榷。根據《基本法》第26條,香港居民享有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但《基本法》第41條同時規定:在香港特區境內的香港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本章規定的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所以不論是行使遊行、集會還是結社自由,前提都是遵守香港法律。

另一方面,雖說《基本法》第39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區的法律予以實施,但涉及集會自由的《公約》第22條,都只是列明「和平集會的權利應被承認」,假若集會遊行本身出現暴力,又或者是其他破壞社會安寧的情況,公約准許締約國為了維護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可以按照法律加以限制。

事實上,根據《公安條例》第18(2)條的規定,即使該項集會、遊行或示威本來合法,但遊行期間有人作出擾亂秩序或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這些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也被視作非法集結。因此,不論非建制派一直推崇的《公約》,《基本法》相關規定還是本地法例,都只保障港人和平集會的權利,禁止暴力行為。

最後但是不得不說,新公務員工會批評警方腰斬遊行,屬於「限制港人行使結社自由」,也是令人費解。結社自由是指公民組織或參加具有持續性的社會團體的權利,遊行、集會或示威只是屬於暫時性的公眾聚集,即使該項聚集最終被警方腰斬,也跟結社自由沒有任何直接或間接關係。由此可見,該工會這一批評,實在有點九唔答八也。

文 :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香港投資日報主筆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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