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一連幾篇文章都提到,中央領導在過去兩年,曾三次要求港府作出改革,當中兩次都提到要「破除利益固化藩籬」,但當局至今都似乎未有為此要求,展開任何形式的討論,更不要說提出改革措舉。在此情況之下,有關方面可能要有兩手準備,一方面以輿論誘導香港的建制中人,使其有所覺悟,從而讓他們主動改革,但是也要預料對方不為所動,屆時便要從權力機關的階級成份着手,使港府有動力和誘因開展改革。
有些人可能因此認為,本欄又是繞過彎子呼籲當局重啟政改,這真是天大的誤會!本欄雖在過去曾經指出,由於涉及雙普選的《基本法》第45和68條,在中央決定完善選制後仍被保留下來,香港何時和怎樣達致雙普選,是我們始終繞不開的話題,但無論反對派還是所謂的非建制派,他們所提出的政改,都是以追求雙普選為目的。跟他們不同的是,本欄一再強調改變權力機關的階級成分,是以完成中央希望香港進行改革為目的,而且是一種後備手段。
畢竟,「破除利益固化藩籬」在某程度上而言,並不是純粹釋放生產力的經濟改革,還是一個非傳統安全的問題,有機會直接影響到香港的社會穩定。可是正所謂「上層建築反作用於經濟基礎」,當改革涉及到切身利益之時,單憑道德感召,要求現存的利益集團及其代理人,能在大局意識下發揚風格,真的能有效嗎?這是中央在過去為何一再強調,改革重在頂層設計,這一概念對於香港而言,亦有一定效力。
簡而言之,便是要令香港建制的頂層設計,能夠做到改革開放總設計師鄧小平在當年南巡講話所提的「誰不改革,誰就下台」,特別是香港選制既已宣稱被「完善」,意味着即使改革的舉措會觸動到既得利益的奶酪,照道理也應在議會內沒有阻力。然而,若港府提出的改革法案依舊在議會內未能通過,或者像之前的垃圾徵費一樣,即使法案通過,也能在所謂建制派公開施加輿論壓力下擱置,卻沒有人因此而承擔政治後果的話,這樣的選制又真可算作已經「完善」了嗎?
這個問題,便回到之前提到香港在新選制的階級成份,即:哪個階級在建制之內,擁有足以影響特首、高官和議員的人事任命權力。誠然,按現時的參選方法,不論特首還是立法會的參選人,都要分別取得選委會五個界別的提名,意味着不肯落實改革之人,可能因為取不到第五界別的提名而不獲連任,達致「誰不改革,誰就下台」的目的,但是這要以第五界別選委能受統一指揮,能貫徹國家意志為前提。
與此同時,誠如在幾年前前談及土地問題時所指出,政治任命官員離職後的「過冷河」條件,遠比首長級公務員極其寬鬆,既沒1年禁制期,亦沒2到3年管制期,只要求對方離職後一年內展開任何工作,在任何商業或專業機構出任董事或合夥人,或獨資或與他人合資經營任何業務或專業服務,必須事前徵詢行政長官所委任的專責委員會的意見。
至於行政及立法兩會議員,由於現行法例根本不要求對方必須是全職議員,意味着兩會議員不但沒有任何可以防止他們取得延後利益的「過冷河」條款,部分立法會功能界別議員本身更是業界代表,其投票意向若違背或損害業界利益的話,反而會造成選票流失而影響未來的連任。此外,《基本法》只規定,行政會議成員由特首任免,不受選委會第五界別的提名權影響,所以行政會議成員即使公開反對改革,只要特首不解僱,制度上沒人能夠制止。
文:陳凱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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