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林鄭月娥今早(18日)出席行政會議前,接受記者提問時,拒絕評論六四集會會否違反《港區國安法》及被政府取締,更稱傳媒要求特首作出評論是「強人所難」。支聯會申請舉辦的六四集會,須政府行政部門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處置,政府有責任清楚地告知社會,這類行為合法或不合法,這並非「強人所難」的要求。依照《港區國安法》,特區政府有憲制責任有效地防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明令禁止旨在破壞國家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和活動,是特首和特區政府的職責所在。
國家《憲法》總綱第一條明確寫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港區國安法》第二十二條亦寫明,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的,即屬犯罪。
特首在回應提問時指出,公眾集會有本身制度決定合法及批准與否,也要看證據、意圖、法律等,最終交給法庭詮釋法律,不能隨便說一個情境「得或者唔得」。林鄭說:「每次傳媒朋友要求我評論這件事是合法不合法、容許不容許,是強人所難。」
特首的這一說法值得商榷,任何組織及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自然必須經由法律程序,根據證據、意圖等,由法庭作出判決,這並無疑問,傳媒及社會各界亦並非要求特首就某組織或某人是否犯罪作出評判。
但是,對於某一項活動是違法還是合法,政府的行政部門和執法部門是否批准,則屬行政部門的職責所在,這並不是十分複雜的問題,更加毋須法庭作出裁決。社會公眾及傳媒就此提出的疑問要求特首回應也非「強人所難。」
國家《憲法》明令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港區國安法》甚至將其中涉及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定義為犯罪。顯而易見,支聯會在其「結束一黨專政」綱領之下舉辦的任何行動,不論是否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都不能視為合法行為。特區政府的行政部門,不應該批准這類活動。
依照《港區國安法》,特區政府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國家安全的職責。特區政府的行政機關應當依《國安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有效地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支聯會以「結束一黨專政」為綱領舉辦的活動,很明顯是有機會觸犯《國安法》的行為,這一點連支聯會自己也有所警覺,社會一再要求特區政府作出明確的表態,但為何特首及特區政府會認為是「強人所難」的要求?
事實上,清晰指明旨在推翻國家社會主義制度的遊行集會及其他活動不合法,十分必要,市民及香港的社會組織,必須清楚明確這一點,才能避免犯罪。特區政府只有讓市民知法、守法,才能盡到防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責任,而非要等到有人犯了罪,才交由法庭去審判。
特區政府有憲制責任有效防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在處理支聯會舉辦的六四活動是否合法的問題上,有責任作出明確表態,這並非是「強人所難」的要求。
文:文武
資深傳媒人,曾任企業傳訊高層及在多間報館擔任要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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