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已多次談論過法庭處理保釋時應考慮的因素。當中,被告人的潛逃風險是首要的考慮,其次便是保釋外出後繼續犯案的風險。
根據傳媒報道,在許智峯一案中,區域法院首席法官高勁修以許智峯仍是區議員和政黨人士為由,拒絕控方提出要求被告交出旅遊證件的保釋條件。
許智峯潛逃後,其棄保潛逃的行為被特區政府和民間人士猛烈批評。而高法官也在民間受到不少批評,說他是故意放走許智峯。
正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所言,法庭的判決,是可以被批評,但必須有理據,不能任意批判,否則便是損害香港的司法體系。所以,在批評法官前,我們應先看看他的理據。
首先,區議員的工作,的確是包括外訪,這是上一屆區議會新加入的。但法官不知道的是,區議會的官式外訪,是需要區議會批准的。他是否曾要求許智峯提供相關資料證明中西區區議會真的有外訪安排嗎?許智峯有報名參與嗎?
第二,香港並沒有政黨法,在法律上,政黨黨員與一般市民一樣,並無任何特權,所以這個根本不應是考慮因素。退一步而言,正因為他是反對黨成員,過去亦時有激進行為,他到外國作出顛覆國家和勾結外國政治勢力的行為,繼續犯案的風險比一般人更高。
第三,現時全世界都受新冠疫情影響,絕大部份的官式外訪或國際性會議都被取消、延期或透過視像會議進行。為何許智峯偏偏要在這時刻去丹麥外訪?高法官有提出過質疑嗎?
因此,高法官拒絕控方申請,容許許智峯離開香港,是一個不合適的判決。但事已至此,再惡意批評法庭也是於事無補。經過今次之後,希望法庭能夠吸取教訓,在考慮保釋申請時,認真考慮他們潛逃的風險。當然,每個案件都應該獨立考慮,許智峯跑掉了,不等於法庭便應該把所有涉及暴亂的被告人還押,但收緊保釋條件,防止他們再畏罪潛逃,卻是必要的。
文 : 沈豪傑
香港執業律師、元朗區議員、學研社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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