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日前報道,多名現屆立法會議員均收到一封報稱對方已「嚴重違規」的電郵,內裏附有該名議員被人利用AI合成技術所構成的「與裸女一起」之圖片,並附上WhatsApp號碼,呼籲對方花錢消災,有議員事後已經報警。為此,有大律師宣稱犯案者若是透過電腦向他人傳送一些可能會令其名譽受損的「AI生成圖片」,行為可能已構成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的「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另有媒體則宣稱,犯案者若是將印有涉及裸女圖像的「AI生成圖片」紙張投入他人郵箱,而且是發送給多人,則有可能觸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發布淫褻物品罪。與此同時,有議員為此事發表聲明時,指對方所製作的「AI生成圖片」,有機會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的窺淫罪。然則,上述這些法律條文,真的適用於這次事件當中嗎?
先說「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曾幾何時但凡涉及電腦及智能手機的疑似犯罪行為,包括偷拍裙底春光和網絡詐騙的案件,當局都會以此罪提告,但是在2019年的「協和小學試題外泄案」中,終審庭已在判詞中指出,「取用」(access) 不等於「使用」 (use),「取用」只能用於該人本身並非正在使用的東西,意味着「取用」是指「未獲授權下使用電腦」,不應包含使用自己電腦的行為。
在此法律定義下,是次的「AI生成淫照」,若是作案人透過自己的電腦製作,並在沒有任何駭客行為的情況下,將該些圖片以電郵方式寄到對方的信箱,過程便不曾出現「未獲授權下使用電腦」的行為,難以用「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提告。似乎,有大律師可能在受訪之前,沒有翻查相關案例,才會想當然地相信當局可像過去一樣,用此罪起訴電詐案件。
發布淫褻物品罪方面,其實「發布」不一定需要列印後分發,只要該物品性質是錄音或是錄有一幅或多幅圖像的影片、錄影帶、紀錄碟或其他紀錄,並向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出示、播放或放映,即使其展示方式是在網絡上完成,亦可視為「發布」,但「淫褻」和「不雅」有着不同定義,「淫褻」為「不宜向任何人發布」,「不雅」則為「不宜向青少年發布」,按過往淫審處分類的慣例,案件的AI合成圖像若是只有裸露肉體,但沒有直接的口交、陰道交或肛交行為的話,便只會列作「不雅」。
至於窺淫罪,立法原意是填補上述「協和小學試題外泄案」後,不能再用「不誠實取用電腦」提告偷拍裙底一類的法律漏洞,同時禁止任何人發布以修改方式合成的淫照,所以條文中的「私密影像」就某名個人而言,除了是指:顯示該名個人的私密部位的影像;或顯示該名個人進行私密作為的影像之外,亦可以是經修改的影像,而修改效果是該影像看似顯示該名個人的私密部位,或該影像看似顯示該名個人進行私密作為,不論影像所顯示的私密部位是否屬於該名個人。
如此一來,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AE條:任何人若威脅會發布某名個人的私密影像,其威脅的意圖是(i)致使該名個人受到侮辱、驚嚇或困擾;或(ii)知道該項威脅會(或相當可能會)致使該名個人受到侮辱、驚嚇或困擾,或罔顧該項威脅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致使該名個人受到侮辱、驚嚇或困擾;(c)該名個人沒有對該項威脅會作出的發布給予同意;及(d)上述人士不理會該名個人是否同意該項威脅會作出的發布,即可以「威脅發布私密影像」罪提告。
然而,「威脅發布私密影像」罪的最高刑罰是監禁五年,而且作案人並非只是純粹威脅發布AI合成的私密影像,而是以此威脅勒索錢財。既然這些私密影像乃AI合成,此行為本身是不誠實且具為故意,其意圖是透過此種欺騙手段,取得或意圖取得他人的財產或服務,顯然屬於電訊詐騙,所以本案疑犯假若落網,用《盜竊罪條例》第16A條的欺詐罪,或用第18條的「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似乎更為合適。
文:陳凱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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