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病危者在家中走最後一程體現人性化 文:朱家健

有報導指出,香港特區特府正研究修訂《死因裁判官條例》,將考慮放寬末期病人在院舍離世的規定,讓末期病人可選擇在家居臨終,對末期病人和家人而言,也是好事,體現人性化,對末期病人來說,可以在自己熟悉的地方離開人世,尤其是自己的房間內臨終,不用在冰冷冷的醫院或療養院等待著生命的倒數,保留最後尊嚴;對家人而言,在至親彌留之際,不用每天到醫院陪伴著,免去奔波之苦。

修訂後的《死因裁判官條例》,相信包括允許居於院舍的長者或病人等人士,若被診斷患有末期疾病,在他/她離世前14天內由一名香港註冊醫生診治,並由同一名醫生作出最後診斷及確定死因,那麼就無須向死因裁判官報告,即避免遺體遭受解剖。換言之,修例將把院舍涵蓋為在符合法定和醫學條件下,豁免向死因裁判官報告的範圍,這也意味著在院舍彌留的末期病人日後未必需要在生命倒數、身體表徵最脆弱之際,被院舍緊急送到醫院以避免法律責任等。

當然,半數香港人的家居,也未必有足夠空間放置「洗腎機」之稱的全自動腹膜透析機、高濃氧氣機、呼吸機、並讓私人看護留守身邊,或具備無菌消毒衛生等環境要求。普通家人也未必具備足夠醫學知識去分辨末期病人是否病危。另外,也不排除若果放寬後,或會增加涉末期病人的自殺或謀殺案件,甚至乎,是否會有人濫用機制為病人作出另類安樂死的抉擇。

另一個香港居民考慮的現實要素,若果在自置家居離逝,末期病人生前所居住單位是否將被當作是「凶宅」,讓遺產價值被買家壓價而大跌;業主在出租單位前,也會傾向不租給長期病患者和長者,或在租約增加不允許租客選擇在租用單位放棄治療或只採取舒緩治療而自然病逝的不人道條款。

再想深一層,如果末期病人在家居離逝後,運走遺體要不聘用仵作勞師動眾,要不只以輪椅等工具悄悄運送離逝者,如果在升降機或屋苑大堂遇到鬼祟「搬屍」,要不會被懷疑是兇殺案,有人企圖搬運死者毀屍滅跡,小孩或婦女或會被嚇呆。另外,如果這類末期病人在家中離逝個案,是否需要報警,以及警方是否已有的備案制度,是否需要通知大廈管理員作適當處理讓鄰居自行迴避。

社會更需注意的是,患有末期疾病的病人,是否會被標籤化,被形容為家人的負累,或如果在同一屋簷下,同住家人就是否允許家居用作末期病患家人彌留的處所或把家人送去醫院接受紓緩治療而意見分歧,這也值得三思。其實,修訂《死因裁判官條例》的原意,應該是貼近社會實況和趨勢,以末期病患的利益作出發點,也平衡安老院舍和醫院的人手和資源,但當然,香港和西方社會仍有不同,仍未必能太開放和接受到家人在家居臨終,一來是中國人傳統對死亡的畏懼;二是考慮對末期病患家人接受最好的治療;最後是香港人對凶宅的忌諱和對物業的經濟貶值,但最重要是在條件可行下,尊重臨終病人的意願。

文: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副秘書長、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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