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多年前,電視台播放連續劇系列《逃》,每集驚心動魄,描繪主角和一班污合之眾怎樣逃離警方或獄卒的追捕;十多年後,電視直播,暴徒在恐襲立法會大樓、攻擊警察總部和各區警署、大鬧中西區、血洗沙田某商場、光復元朗、流動佔旺等違法暴亂後,暴徒作鳥獸散,上演《逃》的真人騷,令居民和現場觀眾提心吊膽。
防暴警察和速龍小隊奉命驅散暴徒,有暴徒向警方投以磚頭或腐蝕性液體還擊,有暴徒圍堵和襲擊警員,無法無天,多名警員受傷;在多次驅散行動中,犯下嚴重罪行的暴徒走入某些店舖暫避,若店舖東主或職員是知情,並刻意為暴徒提供庇護,不論店舖是否屬私人地方,均屬協助或教唆犯罪,或犯下意圖妨礙拘捕和檢控罪犯,以及協助罪犯的刑事罪行,此外,協助罪犯匿藏的人士,或會被視作共犯。另外,部分討論區及公海群均洩露多個屋邨和紀律部隊宿舍的大廈密碼,讓暴徒可以避開追捕或對警員和家人進行犯罪行為,公開大廈密碼者和無故進入大廈人士均已觸犯《盜竊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10章)的第11條「入屋犯法罪」即包括進入建築物進行偷竊、嚴重傷害或強姦婦女及非法損壞建築物內的財物;及第12條「嚴重入屋犯法罪」,即攜帶包括攻擊性武器犯入屋犯法罪。
暴徒和集會人士在沙田某商場一役後,慌忙逃走,期間,在眾目睽睽和電視直播下,在沒有付款而跨過付費區入閘機,即俗稱「逃票」,或已犯下《盜竊罪條例》的第18A條「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及第18C條「不付款而離去」。另外,在暴徒離開的地鐵車站,總發現大批物資,如刻意預先購買的地鐵票、被放下的大量輔幣、或大量不同顏色的衣飾讓暴徒更換以掩飾身份逃離犯罪現場,這些幕後提供物資予暴徒逃走和脫身的人士將被視為共犯。
若有任何人刻意在暴徒逃走期間,不論是否屬立法會議員或記者,提供掩護或阻礙警方執法、拘捕和驅趕,而沒有作出行動去阻止暴行,他們本身也屬已參與暴動罪,同樣可被拘捕和檢控。
警方在多次接近凌晨的驅趕行動,原本馬路已封,公共運輸工具的尾班車也本應已開出,某巴士公司卻無厘頭地安排了加班巴士,把「乘客」從港島送到旺角,令他們有車可乘,變相協助暴徒離開,令到打亂了警方的部署和拘捕行動。令人匪夷所思的也包括港鐵,在暴亂期間和之後,也分別在元朗、沙田、港島,增設加班班次,或恢復服務,增加警方的執法難度。
「逃」,或許只是暫時性的,部分暴徒的指紋、DNA、體態動作、臉譜、八達通甚至手機訊號均己被紀錄,警方在抽絲剝繭後,暴徒必定難逃法網,將被繩之以法。
文 :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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