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團制度仍有存在需要嗎? 文:朱家健

日前,有「屠龍案」之稱的策劃炸彈恐襲案件,除了已認罪的主犯外,在陪審團審議的案件,7名被告當中,除了首被告賴振邦被裁定串謀導致爆炸罪成,另外6名被陪審團竟被全數裁定罪名不成立,裁決令人譁然。鑑於案件是在2019年12月發生,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是在2020年6月30日才生效,這法律未適用於該宗案件,律政司只能引用《聯合國 (反恐怖主義措施) 條例》向一眾被告提起控訴。

2020年6月30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6條規定「律政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有關條文訂明在此情況下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這宗案件令人反思陪審團是否存在喜好或偏見,而他們的主觀也可能直接判決。現時,在香港高等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 (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6條所指的涉國安罪行案件)須由陪審團釐定事實爭議,並由高等法院法官釐定法律爭議;除此以外,涉及誹謗的民事案件,控辯雙方也可以申請由陪審團審理。

一般在香港擔任陪審員,是要隨機抽籤,資格為21歲至64歲、精神健全能力人士、品格良好、懂得可以應付審訊的中文和英文;而全日制學生、醫生、護士、醫管局僱員、公務員(連紀律部隊成員)、司法機構人員、法律人員、神職人員至可根據《陪審團條例》第5條獲豁免出任陪審員。入圍者將收到司法機構的傳票,並在指定日期和時間向法院報到,報到前,陪審員候選人是不會知道自己將會被分配到哪(數)宗案件的資格審查(JUROR VETTING),再由某宗案件的控方檢控官和辯方律師作簡單的提問和反對,成功入圍者將在整宗案件多天的審訊期間全程擔任陪審員。

陪審團成員未必具備豐富的法律知識和對法律程序理解的意識,或會對被告產生個人主觀喜惡,或會對案件中被告產生憐憫之心或認同,繼而作出偏袒、利於或針對被告的判決,或會讓判決只基於陪審員的個人情感行為,而不是根據法律和證據,增加被告脫罪或被定罪的風險,當然,裁決是基於絕大多數陪審員的集體決定,但也絕不能排除不公平的情況。

如果陪審員變得不理智,以情感作判決,或在為陪審員作出資格審查時,控辯雙方律師已就陪審員的性別、言談、年齡、衣飾等作出篩選,會令陪審團的組成傾向某一個思維邏輯組合,個別準陪審員在進行資格審查時或會更刻意隱藏自己,開審前已對案件有立場和個人看法,其實會令審訊變得不公平,有違陪審團制度的原意;加上陪審員也很容易透過智能電話從外界獲得信息或反應,他們或在被選為陪審員審訊案件前,已從報導中知道部分案情並已和其他人加以討論,也很難確保陪審員本人沒有帶有偏頗的政治立場,時代已在變遷,不合時宜的法律和制度更應該被改革,陪審團制度本身也消耗了社會常規生產力,是否需要存在,甚至其去留廢除,確實值得思考,《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6條已是很適合的先例,普通法制度不一定是好的,如果已不適合香港特區形勢和社會時代發展,硬要保留陪審團制度只會是香港法治的包袱。

文: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副秘書長、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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