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敏曲解《基本法》誤導公眾 文:文武

對於「35+顛覆政權案」的裁決,法律學者陳文敏接受電台訪問時,提出相反的觀點,他認為立法會是一個「討價還價」的地方,基本法既已設計允許立法會否決財政預算案,就不應將其視為「非法手段」,否則,「係咪意味連《基本法》本身都違反《國安法》?」筆者認為,《基本法》的條文,應結合整部法律整體地理解,而不能片面地看某一條文。陳文敏的說法,與當初設計所謂「35+計劃」的戴耀廷邏輯一致,旨在有意曲解《基本法》,公眾切不可受其誤導。

《基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辭職:(一)因嚴重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二)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行政長官仍拒絕簽署;(三)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

《基本法》的這項規定,體現了行政長官與立法會之間具有互相制衡的關係。但戴耀廷及陳文敏則將這項規定,解讀為反對派可以用來顛覆政權的法律依據,這實在荒謬!

事實上,《基本法》除了有上述的規定之外,第一百零四條亦明確規定,立法會議員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常委會2016年就第一百零四條的釋法,明確指出,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既是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宣誓是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

戴耀廷當初設計所謂「35+計劃」之時,明言是要讓其變為「大殺傷力的憲制武器」,以落實他的所謂「攬炒十步」。「攬炒十步」實質就是要顛覆政權。以顛覆政權為目的,本身就不具備參選的法定要求和條件,涉案人在遞交參選報名表,簽署效忠聲明之時,已屬非法手段。而他們更計劃在當選就職之後,以顛覆政權為目的,有意地否決財政預算案,更是有意欺騙、違背誓言的非法行為。因此,戴耀廷所設計的所謂「35+計劃」,徹頭徹尾就是非法手段。這是顯而易見的。

陳文敏將「35+計劃」說成是符合「《基本法》設計」,是立法會正常的「討價還價」行為。這種說法,與戴耀廷的邏輯並沒有本質的不同,都是以片面解讀基本法某項條文,有意忽略整部基本法的要義,曲解基本法,誤導公眾的卑劣手法。

此外,這次「35+顛覆案」的裁決,也並不意味着法庭否定了基本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更非如陳文敏所說的「《基本法》本身都違反《國安法》」。《基本法》和《國安法》都是重要的法律,兩者並無矛盾,陳文敏的說法,是有意誤導,實質也是抹黑和詆毁《國安法》的言論。

法庭的裁決提醒社會公眾,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基本法》和《國安法」所規定的各項權力才會受到應有的保障。

根據基本法的規定,立法會行使的職權,包括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立法會議員必須依法履行這項職權。同時,立法會議員行使《基本法」所規定的職權時,也必須符合其依照第一百零四條所作出的宣誓。

用比較通俗的語言說,就是必須以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為依歸,以香港特區整體利益為依歸,以全體香港市民的利益為依歸,而不能濫用權力,更不能淪為反中亂港勢力和外國反華勢力的工具。

文:文武

資深傳媒人,曾任企業傳訊高層及在多間報館擔任要職。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