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推動立法增設辱警罪 文 : 朱家健

香港電台《頭條新聞》節目的《驚訊》環節,多次以嘲諷的方式抹黑警隊,通訊事務管理局在收到市民投訴後,裁定投訴成立,並向香港電台發出警告;主管廣播事務的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承認,香港電台接連被裁定違反多項《香港電台約章》守則,不但未能確保節目真實資料的準確性,而且節目內容涉及仇恨言論、污衊和侮辱警方,該局已嚴正要求港台就事件道歉,同時檢視節目製作和編輯過程,並對涉事人員進行跟進和懲處。

香港電台《頭條新聞》《驚訊》的男演員穿着類似警察制服,矮化警隊,已涉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28章)第21條「任何人穿着並無資格穿着的制服屬不合法」及第22條「假冒公職人員或假裝能影響公職人員」;而當然,節目情節和對白也是明喻暗喻的帶出仇警意識,並向觀眾傳遞針對警隊的不實訊息,嚴格上已算侮辱公職人員。

坊間更有不少黑文宣、黑新聞、黑教材肆無忌憚的抹黑警隊,包括「連儂牆」針對警方的虛假消息或對警員和家人的「起底」行為;某報的新聞常常以警官和警員作批評對象;另有幼稚園教材竟把「警察圖象」和「狗圖象」並列讓學生作關聯對比;騷亂現場黑議員、黑社工、黑記和黑暴徒以言語、肢體和工具對執勤警員的挑釁;個別區議會部分議員以侮辱字句或未經證實的流言來誣陷警隊,這些有動機抹黑警隊的言行,具詆毀警隊的成分,有辱文明。

現時,澳門特區已實行「侮辱罪」和「加重侮辱罪」,澳門特區的警務人員是受到該兩項法律的保障對象,成功透過法律工具捍衛當地警隊的尊嚴,無論是以文書、動作、圖象、言語、比喻、暗喻或其他表達方式作出誹謗及侮辱澳門警員,均可被澳門特區檢察機關檢控,這類立法正是香港特區現時需要的。

如果香港特區訂立侮辱公務人員罪,可以把警員列作特定保障對象,而休班警員在收到與職務有關的滋擾時同樣須被保障,也可考慮保障退休警官和警員即使在退休後也不被標籤侮辱;甚至延伸至因警員執行職務而一起成為滋擾對象的家庭成員,原則是宜嚴謹不宜寬鬆,立法宜早不宜遲,但檢控須證明具足夠證據和意圖。當然,在立法時也須釐定透過選舉或委任的公職人員是否屬保障對象、保障是否涵蓋臨時性質的僱員(如票站職員或人口普查調查員)或政府合約工、法定機構、諮詢委員會、工作小組又是否應為保障對象等。

相信香港特區若進行侮辱公務人員罪立法,個別香港政客會收起戾氣,以禮相待,部分市民也會明白包括警員的公務員也只是履行職務、服務市民,法律只是約束自律的工具,禮貌更應該是從心而發,人與人之間只有相互尊重,才能體現香港文明守法的價值觀。

文 :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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