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並非「三權分立」 文:文武

教育局早前審閲當地通識科教材後,刪除有關「三權分立」的內容。教育局局長楊潤雄指出,香港沒有「三權分立」,強調「必須清楚在教科書寫出來」。特首林鄭月娥支持這一說法,指香港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各司其職,也認同三者可以互相制衡,但並沒有三權分立。有關說法再次掀起一場有關「三權分立」的爭論。
一些支持香港實行「三權分立」的人指出,基本法分別列出行政及立法機關各有不同權責,司法機關則有權力保證行政、立法機關的工作不會超越權力範圍,強調這是普通法下「三權分立」互相制衡的精要。
筆者認為,基本法分別列出行政、立法、司法三個權力機構各有不同的權力和職責,並不等同於確立了「三權分立」的制度。舉例而言,美國的憲法清楚地把行政、立法和司法權分開,並互相制衡,總統、議會和法院分別行使三種不同的權力,因而美國的制度被認為是典型的「三權分立」。
英國同樣也有行政、立法和司法三種權力機構,也各有不同的權力和職責,但與美國的總統制不同,英國採用的是議會制,行政機關的領導來自立法機關的多數派,行政、立法並不完全分離。因而,英國是否屬尽「三權分立」,也存在一定的爭議,有些人就認為,英國不能視為「三權分立」的國家。
中國的憲法也清楚列明了立法機關、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自的權力和職責,但中國的制度不能稱為「三權分立」,而是「議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會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
因此,一個國家和地區是否有「三權分立」,並不能僅僅從該國和地區是否對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的權力和職責有明確分工進行判斷。權力的來源、權力的運作範圍,以及權力機關人員的組成等也是重要的元素。
回到香港是否有「三權分立」的問題,基本法第二條寫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這說明,香港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權,源自於全國人大的授權。這與「三權分立」的國家和地區,有本質的不同。
基本法第十五條寫明: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第十七條寫明: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人大常委會可以法律發回。而經人大常委會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第十九條寫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基本法的修改權屬全國人大。而修改基本法的提案權則屬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須經港區全國人大代表三分之二多數、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行政長官同意,交出席全國人大會議的港區人大代表團提出。
基本法的上述規定均已表明,香港並沒有全部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權,只是在全國人大授權的高度自治範圍內,享有部分行政管理權、立法權和司法權,尤為重要的是,西方「三權分立」概念之下的司法權,並不僅僅是獨立的審判權,更為重要的是違憲審查權,用以制衡行政和立法機關,但香港的司法機構並沒有這方面的權力,也沒有解釋基本法和修改基本法的相關權力。
因而,香港的制度並不可以簡單地以「三權分立」來概括,應該說,香港是「一國兩制」之下,獲中央授權施行高度自治的特別行政區,按基本法的規定,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香港時不時地會出現有關「三權分立」的爭拗,但爭拗的核心卻在於是否承認中央的全面管轄權上。強調「三權分立」,主要是否定中央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對特區的管轄權。

文:文武

資深傳媒人,曾任企業傳訊高層及在多間報館擔任要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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