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無三權分立 各機構絕非「獨立王國」 文:何君堯

日前,特首林鄭月娥表示,香港沒有三權分立,並表示她個人認為三權各司其職,透過行政長官向中央負責。她希望從今屆政府開始正本清源、撥亂反正。這引來各方討論香港有否「三權分立」的問題,但筆者對特首的觀點表示贊同,香港沒有三權分立,這在《基本法》中已經寫得十分清楚,香港一直是以行政為主導,以行政長官為核心,三權互相制衡、互相配合,各權力機構不是「獨立王國」,都需要通過行政長官向中央政府負責。

《基本法》中沒有三權分立

根據《基本法》,享有的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均是來自中央授權。整個架構是以行政主導,而行政長官是核心,並非是「三權分立」。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而《基本法》第四十八條中將行政長官的職權寫得很清楚,其中包括(三)行政長官可以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布法律;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五)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員;(六)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這些都說明了在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之中,沒有特首不行。特首既是香港的首長,又是特區政府的「領導」,雙重身份使其具有相當廣泛的職權。

以司法權為例,雖然《基本法》第十九條寫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但只是不受任何干預,不等於完全獨立,必須要依法辦事。目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需要由行政長官提名,然後才由中央予以任命。同樣,土地審裁處、勞資審裁處的法官皆由行政長官直接提名並委任。這體現的正是司法的權力來源,亦體現了行政長官行政主導的安排。

當然,特首不能干預判案,但從整個環境來看,特首完全可以在某種程度上給予大法官一些指示。例如,司法系統近期對2019年黑暴案件量刑方面參差不一,社會普遍意見認為起不了阻嚇作用,對此,特首有責任向首席法官給予指示要求調整相關量刑指引,否則就會有違社會對司法的期盼和信心。

三權中也有從屬關係

可以看出,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也有從屬關係,既然《基本法》中已經將特首定義為首長,意思就是整個政治體制都由特首領導,特首應該站在最前沿。例如,《基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可在三個月內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特首的權威可見一斑。

同時,特首在行政主導的精神下,可以決定邀請哪些現屆議員出任第六屆延任立法會議員。筆者認為,應該在本年立法會開始前,檢視個別議員在過去是否有忠誠地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及擁護《基本法》,並由特首發出「延任」邀請。若有任何議員被視為不符合《基本法》原則者,都不應獲得延任邀請。特首應及時褫奪那些議員的資格。

特首也受到權力制約,特首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同時,特首如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可由立法會提出彈劾,但須注意的是,彈劾必須由人大常委會做最後把關,決定權在中央政府而非立法會手中。

可以看出,香港的行政、立法、司法機關是各司其職,互相監督,但最後都是來自於中央授權,人大常委會有最終話語權,不僅在司法上對《基本法》有最終解釋權,行政上有行政指令權,在立法上有發還權。

「三權分立」如今在香港社會上引起分歧,證明民眾對此仍有誤解 ,更有不少別有用心的人在其中推波助瀾,令「三權分立」與「言論自由」及「學術自由」等,逐漸變成一個政治口號,尤其是法律界的個別人口稱司法獨立,實則想把司法變成「獨立王國」,抗拒社會意見和監管。對整個社會都造成了十分不良的影響,使得社會越發撕裂,對政府的不滿更加深。這些都必須予以糾正。

難得特首對過去23年來沒有說清楚的問題進行解釋,筆者認為這是一個良好的趨勢,也希望特區政府未來加強宣傳,撥亂反正,正本清源,將香港從政治陰霾中解救出來,重新面向陽光。希望未來香港能在特首的領導下,去除黑暴,掃除疫情!

文:何君堯

立法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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