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律,真是高深!

幾十年前,因為工作關係,要到法庭作控方證人。其中有一次,案件被告是個基層小市民,莫說英語,連廣東話也滿是方言口音的人。法官是金髮碧眼的洋人大官,控方是警方說得一口流利英語的主控官,當然還有個精通本地話及英語的舉足輕重、掌握關鍵的翻譯員。案一開審,被告聽着一輪主控官與法官的英語對白,翻譯員向被告簡述案情後,便問被告「你認不認罪?」

看着被告,除了「怕」以外,想不出第二個形容詞。以為他會在這種形勢下就範認罪,可他卻是首擺頭擰,無無連聲下,法官大人下令找個當值律師代表他,等待再訊。數星期後,原班人馬,只多了個辯護律師,開庭再訊案件,果然辯方來個法律專業,效率倍然。在一輪英語對答後,被告知也好,不知也罷,被法官判定有罪,罰款弍佰大元,結案!那時在想,香港的法律,對於一般小市民,真是高深,原来正義很簡單,就在法官裏,神啊!不過洋人的神,能理解地上華人的百姓嗎?神嘛!就讓最接近洋神的華人代我們説情吧!如果能找個最接近洋神的洋人,不是更好嗎?一定不會有錯啊!

大家都在推崇普通法,香港七百多萬人,又有幾多人知什麽是普通法?它的發源,是代表人民、統治者,還是最高善?普通法廣泛在英、美及英語系國家使用,它有個别名,相對於大陸法,它叫「英美法系」。九七年後,香港在司法體系上,基本上沒有去除潛移默化的外國勢力,在解釋法律和引用案例上,已經是西為港用,一句普通法,便将國情摒諸門外,洋人習慣納入法内。就算别人不侵你,你也自願投懷送抱呢!

香港法律的最終依靠是人民議會,在未到最後,還得依賴如神般聖潔的大法官。九七前英國殖民地式管治,洋人洋法洋思想,被人以普通法管慣了,到九七後去問個華人洋法大官普通法好不好,是否適合一國兩制,是否合適香港,賣花人手中乾花,那有不香!當前一句違國法的「勾結外國勢力」,香港的司法制度内,不早就有外國勢力嗎?

從歴史發展和社會穩定上看,香港使用普通法原則和系統是最適合行一國兩制的香港。然而大法官以西方思考模式,不諳國情港事,一味向普通法系國家思想裏鑽,這已經不是個只講耶穌的世界,在一國之内,應該好好思考「中國式」的意義。

香港普通法的高深,有時真令小市民費解,這邊控告你「勾結外國勢力」,那邊准你找個外國勢力來做辯護。香港法律真是個不解之謎啊!

文 : 陳祖光

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顧問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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