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23立法(六)以「私人草案」立23條 文 : 丁煌

​反修例風波引發的「黑衣暴亂」擾攘已超過半年,政府仍未能成功「止暴制亂」。不知該說「不幸」還是「有幸」,新冠病毒遏止暴亂背後「港獨陰謀」前進的腳步。前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說:「相信在疫情過後,他們必定會捲土重來。」現任特首林鄭月娥該如何應對?當「懷柔無功」之時,你還有甚麼選擇?

​話說,「A23同盟」自2月22日發起支持23條立法聯署活動,至今已取得超過190多萬個簽名。「A23同盟」已凝聚了相當的氛圍與共識,支持23條立法。且說,中央政府2019年四中全會要求特區政府,從速建立「健全的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如果口口聲聲自稱「議而有決.決而有行」的特首林鄭仍以「社會氛圍」與「應屆立法會任期時間不足」或是其他甚麼理由而「不作為」,恐特區政府需再次面臨「雙失」︰「失信」於中央人民政府和令百萬香港市民「失望」。

​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46條規定,立法會議案表決分兩類:(一)由政府提出的議案及法案,只需得到過半數出席議員贊成便可通過;(二)由議員提出的議案、修訂或法案,則需進行分組點票,即直選議席和功能組別兩組均同時獲過半數出席議員贊成,才可通過。

​面對當前香港的社會現況,特區政府可以藉着議員以個人名義推動立法,而特首只需給予書面同意書便可啓動立法工作。具體說明如下︰

​根據《基本法》第74條,立法會議員有權提「私人議案」。但是,凡涉及公共開支、政治體制、政府運作或政府政策的草案,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當然,議員可考慮同時向中央政府提出呈請,要求支援特區政府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而中央政府則可考慮根據基本法第48(8)條下達行政指令給特首,要求配合議員私人草案,並發出書面同意。

​初步預算,待私人草案準備工作妥當,並符合所有法律要求,五月底便可將草案提交給立法會秘書處。接着,議員便可啓動「首讀」辯論。

​由於立法會內會主席至今尚未選出,根據《議事規則》第54(5)條可向立法會秘書處作出書面要求,直接向大會呈交,恢復「二讀」辯論。

​在進行三讀前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議員可根據《議事規則》第57(1)、(4)及58條對條例草案提出任何修正案,包括新增禁止條款,例如︰禁蒙面、煽動仇恨執法人員、製造假新聞、緊急狀態時煽動工運和公務員不得參加反政府集會等。

​值得特別指出的是,草案內容是政府原有的2003國安草案版本,原則上完全符合《基本法》74條和立法會《議事規則》第50及51條的草案規格要求的。

​2003年,立法會議員不齊心而未能為23條立法!事隔17年後的今天,我們共同目睹過去半年來亂到「不可能再亂」的香港。

​國家安全法例23條已缺席23年了。無視「憲制責任」,一拖再拖,任由內亂不止,第一負責人是我們的特區首長。再思!

文:丁煌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

深圳大學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經民聯太古西幹事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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