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有助於優化香港營商環境 文:李山

特區政府於本月(1月)12日向立法會提交包括《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在內的年度立法議程,這意味着《基本法》第23條立法正式啟動。維護國家安全既是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也有利於構建良好的營商環境,維護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因此23條立法工作宜盡快完成。

營商環境是一個經濟體的軟實力,包括企業和工作人員在經營過程中涉及的安全、市場、行政、法治、人文、生活環境等因素和條件,是涉及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諸多領域的系統工程。營商環境的好壞直接影響經濟體對企業和資本的吸引力,並最終影響其經濟增長速度、財政稅收、就業崗位、居民收入等。我們可以說良好的營商環境是一個經濟體國際競爭力的重要表現。

維護社會安全與秩序是構建良好營商環境的關鍵因素和重要前提。優化營商環境不能僅僅着眼於短期發展利益,而是要持續不斷地解放生產力、提升競爭力,安全與秩序正是經濟體可持續發展的保證。避免戰爭、動亂、犯罪、暴力、恐怖活動等破壞秩序的行為是各國和地區政府不可推卸的責任。

香港《國安法》的制定實施,築牢了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屏障,對香港恢復正常社會秩序、實現由亂到治的歷史性轉折發揮了關鍵作用,然而它不能取代香港《基本法》第23條要求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的規定。香港《基本法》第23條和香港《國安法》分別規定應予懲治的七種、四種行為和活動,其中有兩種行為有交集,《國安法》不足以覆蓋23條所涵納的罪行。《國安法》兜住了香港安全的底線,但底線之上仍然有大量潛在的風險漏洞,這就為不法分子破壞香港的營商環境留下可趁之機。營商環境的退化始於這種難以預期的不確定性。一流營商環境有助於香港企業穩預期、穩增長,有助於企業在激烈市場競爭中抓住確定的機會,有助於吸引更多外資來港落戶投資。23條立法能夠給香港營商環境帶來確定性,所以應該盡早完成。

香港《國安法》是一部兼具實體法、程序法和組織法內容的綜合性法律,其內容體現了內地與香港特區立法技術的優勢互補,體現了大陸法系與普通法系的高度融合。為符合《國安法》的要求,香港本地法例需要補充、修訂、整合、完善原有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內容,本地法例有關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四類罪行的規定應當作相應細化和具體化。與此同時,特區立法或修法範圍應該不僅限於實體法層面,還需要涉及到程序法層面,這樣才能在司法實踐中既有原則性又有靈活性地落實《國安法》相關規定。

在全國港澳研究會成立十周年慶祝大會上,中共中央港澳工作辦公室主任夏寶龍指出,香港社會要支持配合特區政府完成香港《基本法》第23條本地立法,齊心協力把香港本地維護國家安全的這塊「短板」盡快補上,讓香港輕裝上陣,集中精力拼經濟、拼發展。這既是對香港完善維護國安制度機制的要求,也代表了中央對香港特區政府和社會各界的信任。相信特區政府今年定將履行職責,如期完成23條立法,為廣大市民、本地工商界和國際資本營造一個安居樂業、安全投資的環境。

文:李山

紫荊黨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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