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有法律禁止的行為,就是政府和社會容許的行為嗎?聽下去好像有道理,細心想卻不對。有很多行為是社會上大多數人不能接受,只是政府未進行草擬法律,送交人民議會通過立法禁止。因此在未立法前,某些行為仍然是錯,只是暫時未有法律規定而已。明明是要禁止的行為,那為甚麽政府不推動立法呢?這當然是有很多原因,但主因一定不是時間不足。因為立法會通過一項法案所需的時間,由一天至超過一年不等,視乎法案的複雜程度及是否具爭議性而定。
2019年的黑暴,一群反對派的叛亂叛國分子,可以在遊行中高叫「港獨」和打倒國家政權,甚至舉起外國、英、美等國旗,鼓吹分裂國家,煽動小、中、大學生暴動,掀起了一場香港史上前所未有的禍亂。當時香港特區政府負責社會安全,由特首、政務司司長、保安局局長,到掌控治安實權的警務處長,全都束手無策。就算在香港法律中,有些如公安條例和社團條例等的法例,可以援引去除暴安良,不是沒有明文法律,只是這些官員選擇等待作為策略。最終等到人大為港區立了《國安法》,還等待有個新上任肯負責的警務處長,才平定了這埸禍亂。從結果對事件下定論,《港區國安法》證明了有法律依據去規範行為的重要性,更凸顯出執法的堅定和果斷才是關鍵,正如治病的藥方和藥物一樣。
從《港區國安法》對壓止叛國叛亂行為的效果看,香港的暴亂是特區政府未有為《基本法》23條立法所致。因為沒有法律禁止,所以不算犯法,不受法律制裁,這埸暴亂由此而生。2003年的23條立法,在很多不利原因下而暫停。泛民反對派在議會明言反對,並以拉布阻礙下,幾屆政府難以再推動立法,是可以理解。待適當時機再推動立法,以確保國家和香港安全,是特區政府的應有之義。現在香港治安被穩定下來,叛亂分子被擊下去,立法議會回歸正軌,應該是進行23條立法的最好時機。可惜的是日前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出席行政會議前表示,現屆政府只餘下約一年任期,她評估現屆政府將無能力在一年內完成23條立法。
香港雖然有《港區國安法》,但從事實看23條的重要性,立法是刻不容緩。引發暴亂原因之一的《逃犯條例》修訂,可以在短短幾個月內進行。23條在2003年就曾經上過立法會,相信條例草案已相當完整。為甚麽還有一年任期的特區政府不能推動立法?據特首的評估是現屆政府將無能力在一年內完成,是時間上的不足,還是真的無能力呢?立法會通過一條法律最快一天可以完成,還有一年任期,有《港區國安法》作後盾,而且23條草案完整,又曾上過立法會,大多數議員公開表示讚成立法。不是時間不足,而是特區政府根本是沒有決心。正如黑暴初期一樣,不是沒有法律,只是不願負上責任。
文 : 陳祖光
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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