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決定能確保愛國者治港嗎? 文:陳凱文

全國人大通過決定,出手改變香港選舉制度之後,歌功頌德的表態文章隨即鋪天蓋地,不少人均稱愛國者治港從此落實,香港亦會因此而由亂轉治。然而,香港又是否真的如這些謳歌所言,問題已經獲得解決,中央自此便能高枕無憂呢?這個問題,任何一個負責任的時事評論員,都會給出否定的答案。

因為不論是北京在之前制定《港區國安法》,還是今次決定改變香港選舉制度,其目的是要確實愛國者治港,防止政制遭到境外勢力滲透,並借着扶助在野反對派奪取香港的實質管治權。然而,今次決定在擴大選委會的權力同時,卻未有訂明選委會參選人必須在參選時作出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的聲明,或者是當選後必須宣誓,這又是否不妥?

說到這裏,或許有人會說,選委會候選人須作出聲明或在就職時宣誓,《港區國安法》第6條已有規定,決定或未來修法時毋須重申,只需由港府本地立法即可。只不過,港府早前提交給立法會審議的《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卻是只有規定區議員宣誓,選委會委員則不在其中,箇中原因又是為何?

當然,港府即使在未來修例時,引入選委會參選人須作聲明或在就職時宣誓的規定,其實還有一個問題,那便是這類措施似乎只是採用排除法,只能排除公然勾結境外勢力,以及公開地表明其不愛國立場的候選人。如此一來,對方若是一名暗地裏跟境外勢力勾連,並且是一名善於偽裝的「扮愛國者」,又能如何防範的呢?

撇開偽裝者的問題不論,現時全國人大所通過的3.11決定,選委會的權力將會大增,但在選委會成員和立法會議員的國籍要求方面,則未設有限制。換言之,現時12個立法會功能界別議員可由外籍或雙重國籍者擔任,以及選委會成員沒有國籍限制的規定,將有可能得以保留。在此情況之下,這些持有雙重國籍的選委和議員,又會否出現雙重效忠的問題?

除此之外,是次全國人大雖決定設立侯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資審會),負責審查並確認選舉委員會委員、特首及立法會議員的候選人資格,取代現時由選舉主任負責把關的規定。然而,假如侯選人取得參選資格,又或者在正式就任之後,作出不擁護《基本法》及不效忠香港特區的言行,究竟又應怎麼辦呢?是否歸資審會管?還是要交由法院審理?這個問題,人大決定未有說明,亦不知未來修法時會否述及。

換言之,關於侯選人事後違反聲明,又或者當選人進行就職宣誓後違誓的問題,最終有可能按照港府早前提交的草案建議,是由律政司入稟法院,再由法院裁決。可是,是次人大決定只是針對行政和立法機關的產生辦法,但是對於司法機關的人事任命和國籍限制,司法人員在審判權、量刑酌情權、保釋批准權及保釋條件決定權方面的行使,則未有任何改變。

如此一來,又會否在將來出現問題呢?這是香港上層建築方面的另一個重大課題,只是文章若果太長,將會影響可讀性,只好遲點另撰一文再說。

文: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香港投資日報主筆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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