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議員被DQ跟拉布無關 文 : 陳凱文

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香港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港府隨即取消了郭榮鏗、楊岳橋、郭家麒及梁繼昌的議員資格,15名泛民議員為表抗議,亦宣布集體辭職。事後,不論泛民還是建制派,都有人或媒體將此事說成是人大決定DQ四名議員,又把今次四人被DQ的原因,跟泛民議員決定留在延期一年的立法會後,繼續在議會內拉布一事扯上關連。

不諱言的說,上述說法均是值得商榷。人大決定主要是述明了立法會議員將在何種情況下喪失議席、曾被選舉主任DQ可否成為現任議員喪失議席的理據、此一喪失議席的標準對今後已經就職的議員是否有效,以及由誰負責執行及宣布議員被DQ一事。換句話說,人大決定並沒直接DQ任何人,更不是針對今次被DQ的四位議員,而是建立DQ立法會議員的標準和執行機制。

其次,四名議員被DQ的原因,是他們曾於立法會選舉押後前參選,並曾簽署提名表格內的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國香港特區聲明,但是其聲明不被選舉主任信納,因而被取消參選資格。假如選舉如期舉行,四人現在已無可能出任議員,但是選舉因疫情而押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早前又決定現屆立法會繼續履職一年,因而出現了四名已被依法裁定為不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國香港特區的人,可以繼續擔任立法會議員的情況。

與此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曾於2016年頒布了《關於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當中第三款曾列明:「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在此情況之下,四人繼續出任立法會議員,便跟上述解釋的第三款構成矛盾,而這一矛盾無法藉現行香港的本地法例解決。

換言之,此一矛盾是立法會因疫情而繼續履職一年而產生的,屬於特殊情況。根據《基本法》第43條:特首須同時向香港特區及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特首自然須將此一憲制矛盾上報國務院(注:根據《憲法》第85條,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則須根據《憲法》第89(二)條,將相關問題寫成議案,再交予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

因此,人大決定才會述明立法會議員即時喪失議員資格的四個情況之餘,在第二款列明:「本決定適用於在原定於2020年9月6日舉行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提名期間,因上述情形被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裁定提名無效的第六屆立法會議員」,以此進一步解釋《基本法》第104條第三款那一句「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具體涵義,從而處理本已被裁定為不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國香港特區的人,因選舉押後而繼續擔任議員的弔詭情況。

值得一提的是,當日選舉主任不信納四人簽署的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國香港特區聲明,是他們過去曾尋求外國干預中國或香港事務,並建議外國應制裁中國或特區。除此之外,人大決定亦沒提及議員在立法會內拉布的問題,亦沒規定拉布者將會即時喪失議員資格。因此,四人之所以被DQ,跟他們或其他泛民議員在立法會復會後拉布,其實沒有直接關係。

由此可見,不論你是否贊成泛民議員在立法會內拉布,人大決定並無直接或間接禁止任何議員拉布。單純從法理上而言,四人被DQ之後,其他泛民議員本來仍可在不違反議事規則的情況下,繼續在立法會內拉布,包括要求主席點算人數,而不會因為人大決定而喪失議員資格,只是他們因為要顯示所謂的「齊上齊落」,最終選擇集體請辭而已。

文 :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香港投資日報主筆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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