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證明了完善選制的必要 文:陳凱文

執筆一刻,坊間俗稱的「47人案」已有判決,不認罪的16名被告當中,有14人罪成,2人脫罪,律政司隨即提出上訴。若要說今次案件對於反對派最大的啟示,是對方之所以罪成,主要原因是他們當時打「開口牌」,把自己舉辦初選背後的政治陰謀,完全說了出來。雖然這樣說是有點政治不正確,但是從現時的判詞來看,反對派當日若選擇只做不說的話,便很有機會打甩官司。

首先,無論從現行法例,還是從現在的判決上來看,反對派透過內部協調,或者舉行初選的方式,藉此增加他們的參選勝算,此一做法本身亦不屬於《港區國安法》第22條的「非法手段」。換言之,反對派當日若只是單純地搞初選的話,即使其最終結果,是他們因此而在原定於2020年舉行的立法會選舉當中,取得過半議席,從而取得財政預算案的否決權,也不能被視為違法行為。

其次,根據《基本法》第73(二)條:「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是立法會議員的職權,意味着議員在審議預算案的程序中,若是因為預算案有問題而投下反對票的話,即使其投票結果是預算案被否決,令政府陷入停擺危機,因而逼使特首引用《基本法》第50條解散立法會,再引用第51條,在立法會重選期間,按上一財政年度的開支標準,批准臨時短期撥款,也不屬違法行為。

至於特首解散立法會之後,重選的立法會會否仍是由反對派取得多數議席,令預算案再被否決,最終逼使特首在《基本法》第52條的規定下而必須辭職,這只能說是憲制上有此安排,不能以此證明否決預算案的議員,懷有製造憲制危機的圖謀。是故,控方其實難以證明對方的真實動機,是要「嚴重阻撓特區政權機關依法行使職能」的話,自然難以指控對方違反《港區國安法》。

正因如此,本文才會說今次「47人案」之所以有此裁判結果,主因是反對派當日在打「開口牌」,講明了自己想藉初選增加立法會選舉勝算的真實動機,是要在取得多數議席之後,無差別地行使財政預算案否決權,藉此讓政府陷入停擺危機。他們若像其他反對派的功能組別候選人一樣,宣稱自己會按預算案本身的好壞投票,即使對方內心真實想法,也是無差別地投反對票,但在沒有顯露真實意圖的作為下,控方根本難以證明對方違背了議員應有職能,自然難以舉證對方用上了「非法手段」。

由是觀之,此次判決其實在某程度上而言,說明了中央為何還要決定完善選制。簡而言之,便是由於對方當日打了「開口牌」,讓中央發現現有憲制和原有選制之下,《港區國安法》有其司法局限。中央若不優化選制,反對派只要在今次判決後,懂得經一事長一智的話,將來依舊有機會取得立法會多數議席,繼而濫用預算案否決權,藉此逼使政府停擺或者特首下台。更重要的是,對方由於屆時沒有再打「開口牌」,控方自然再難以引用《港區國安法》提告了!

文:陳凱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