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選人須以身作則守法  文 : 朱家健

立法會議員是修改草案、通過法案的公職人員,理應尊重國家憲法、香港基本法和本地法律,不能肆意挑戰法律,這是鐵一般的道理。公眾也不期待,再挑選另一名無法無天、衝擊法律的流氓到議會,相信你和我均不希望重演現役立法會議員犯下搶手機等的滔天大禍吧!

候選人有機會當選成為立法會議員,理所當然要守法,以身作則才符合大眾對她/他的期望。當然,你會質疑,不能未審先判,或未被起訴則不是犯罪,但守法的意慾和願景是一個法治社會的基礎,若然一名人士屢次不尊重法律,那這人的守法意識一定不太強,若成為立法者也欠說服力,去作游說或諮詢法律工作也有點兒牽強。守法既然是社會的最大公因數,即使沒有修讀法律,也要遵守法律,這可是從小到大我們被灌輸的概念,連幼稚園學童也懂的,候選人若不懂可「醜死鬼」了。

候選人是否尊重法律,聽其言,觀其行,便略知一二。若某候選人過去屢次叫喊挑戰國家執政黨的合法執政地位,是明顯的不符合我國的國家憲法。此外,若某候選人過去曾公開支持或參與「違法佔中」,則可見他的守法意識薄弱,更是與法治「過唔去」。

言行是釐定一個候選人是否守法的客觀指標,若然,像李卓人被錄得在選舉期間,至少兩次出鏡,在行駛中的車輛上,在沒有佩戴安全帶的情況下,不知道是站姿或坐姿的宣傳,不但對他個人構成危險,也是罔顧道路安全的不合格表現,危及駕駛人士、途人和其他道路使用者。

上樑不正下樑歪,候選人的助選團被視為競選團隊的一份子,也須守法。又是李卓人,他的宣傳車輛曾被拍攝到衝交通燈,險象環生,證據確鑿。此外,同樣是李卓人的宣傳車,在指定泊車位以外的地方逗留泊車,並發出噪音滋擾他人,同樣是有圖有真相。

李卓人的助選團亦另涉在多個場合,滋擾其他候選人、助選團和其他市民,包括作出涉歧視女性的言論,內容猥褻賤格,已構成語言暴力、這種選舉暴力侵害他人權利,衝擊法律,須予以強烈譴責。

李卓人也涉濫用並「老翻」了消防處的吉祥物「任何仁」,涉誤導選民以為個別候選人已獲消防處支持,或已涉觸犯《選舉 (舞弊及非法行為) 條例》(香港法例第554章)第27條所指涉「發布選舉廣告假稱獲支持的非法行為」;同時,這假冒的吉祥物是「翻版」,涉不當侵害了消防處對該吉祥物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涉牴觸《版權條例》條文。

香港既然是法治社會,要「立法」,先要「守法」,若候選人連遵守法律也不懂,很抱歉,他根本沒有資格去角逐議席,因為一個沒有守法意識的人,自身沒有先天條件去跟他人「議」和「論」,在卸下候選光棍環後,只留下一副蔑視法律的臭皮囊。

立法會九龍西候選人還包括伍迪希、曾麗文、馮檢基、陳凱欣。

文 :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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