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港獨」份子均曾現身元旦、七一等遊行,從鵝頸橋出發,他們會揮動「港獨旗」,展示「港獨」標語,叫喊「港獨」、「自決」口號,別樹一「格」,衰格的格,可算是「鵝頸橋的毒吻」,他們混入遊行隊伍,屢次現異相,包括在境內外媒體的鎂光燈前揮舞「港獨」有關的物件,又或向遊行隊伍或其他人士分發煽動「港獨」的宣傳印刷品,又或以揚聲器即場「播毒」,令遊行變相淪為「港獨」小丑表演的平台。
「港獨」違法,理應壽終正寢,鵝頸橋不應再是「港獨」的「起點」,「港獨」沒有生存空間,特區政府不應再任由「港獨」大搖大擺「蒲頭」,「港獨」不應明地裡和暗地裡進行,更不應在遊行公開地招搖過市「打卡」,若警方向遊行主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的同時,「港獨」份子卻在遊行隊伍「亮相」甚至騎劫遊行,相當諷刺,是對特區政府的威權和法律的掌摑。
若遊行主辦方任由「港獨」人士混進活動,並不加以阻止,則是提供平台讓他們「播獨」,助長分裂思潮散播,變相成為煽動「港獨」的幫凶。無論特區政府或主辦方,不能讓遊行淪為宣揚「港獨」的違法活動,有消息更指,「港獨」非法組織勾結其他分裂勢力,或把「五獨」引進遊行,屆時遊行將成為「反華亂港」嘉年華,擾亂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而參與者或將不自覺地「參與」了違法活動。特區政府有迫切需要帶出對「港獨」趕盡殺絕的訊息,擊潰這群分裂勢力、社會流氓。
遊行主辦方應時刻清楚,保障公眾安全和良好秩序是批出「不反對通知書」的條件之一,警方也可因應現場人群、秩序、風險評估而臨場調整遊行路線、距離、人流控制等保安安排,若然遊行主辦方未有依照警方合理指示,遊行有機會變質成為非法集會,警方屆時可「舉黃旗」作出警告。
部分與「港獨」組織來往甚密的人士,過往亦曾因不同的刑事罪行被捕和被起訴,當中包括曾因縱火而入獄的某網台主持、曾藏有仿制槍械的「港獨」學生組織骨幹、部分「港獨」人士亦曾在某電視台廠房遺址製造炸藥而被控串謀製造炸藥、管有炸藥等罪名,可見「港獨」非法組織確有不可告人的秘密和不光彩的前科,部分人士更是惡名昭彰的危險狂徒。
若然遊行活動主辦方任由這批「港獨」人士混進遊行隊伍撩事鬥非,而遊行又釀成不愉快的涉刑事案件,則遊行活動主辦方或有機會成為普通法下的夥同作案者,所以,主辦方有責任確保活動沒有任何「港獨」、「自決」、「分裂」元素或展示,警方也可因應現場實際情況去腰斬遊行活動,並拘捕涉違法人士,且保留追究和檢控的權利。
文 :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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