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

【天理難容】(3)立法會10年前引《特權法》 調查梁振英涉利益衝突

至於在回歸以前,立法機關亦多次引用《特權法》傳召證人的權力,包括在1992年,當時立法局委任並授權一個專責委員會檢討1991年立法局選舉安排;1993年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調查廉政…

【天理難容】(2)《特權法》賦予委員會傳召權 缺席研訊可發手令拘捕

至於專責委員會的委員人數,以及正副主席與委員的任命,則由立法會主席在考慮內會建議後決定。慣常做法是由籌備小組委員會建議委員人數,由內會在會上選舉,之後按結果向立法會主席建議人選,供…

【天理難容】(1)出動「尚方寶劍」 揪出社署監管責任 葛珮帆擬引《特權法》調查童樂居虐兒慘案

據消息指,部分建制派議員已有「共識」,就算真的成立了專責委員會,亦不會由有政黨或直選背景的議員出任主席,避免他們為爭取曝光及選票,令調查變得政治化。 不過,由於選舉委員會界別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