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法律執業者條例

應建立提請人大解釋國安法的機制 文:陳凱文

即使說可以繞過,直接向國務院建議釋法,乃至是直接提請人大釋法,由於現行《港區國安法》沒有任何提請釋法的規定,根據公權力「法無授權即禁止」的原則,便意味着香港法院沒有提請釋法的法理機…

律師會歡迎通過《法律執業者條例》修訂 陳澤銘:法例同樣適用於控方

律師會表示,今次修例涵蓋3項原則,第一,以逐案處理方式考慮認許海外律師以專案方式參與國家安全案件。會方支持不全面禁止海外律師,以專案方式參與涉及國安案件。第二,修例僅限於國安案件,…

立法會三讀通過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 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須經特首批准

上述已通過的草案,要點包括訂明凌駕性原則,即除非行政長官有充分理由相信,有關海外律師就有關國安案件以大律師身份執業或行事,不涉及國家安全或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例外情況),否則該律師…

海外律師申請來港參與國安案 政府無須交代拒絕原因

政府計劃在修例中加入「申請前甄別程序」,海外律師要先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才可向法院提交正式申請,再由特首發出證明書,才能參與涉及國家安全案件。律政司長林定國在…

林定國稱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 初步甄選可免浪費法庭資源

林定國出席一個電台節目時指,行政長官兩次扮演的角色不同,在初步甄選時,只是視乎基本資料,判斷有沒有實質機會獲批,並非最終決定。他解釋,啟動國安法第47條取得「特首證明書」的程序,需…

特區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事宜 文:何君堯、丁煌

新加坡法院同時確認,認許海外律師短期執業的申請必須通過實際需要的原則來考慮。值得注意,該案牽涉的投資者為國家身份,而牽涉的法律則有關申請撤銷一個因仲裁而產生的管轄權與案件實質案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