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定國稱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 初步甄選可免浪費法庭資源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過往本港在海外律師參與案件時,制度相對寬鬆,並無考慮國家安全因素,現時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是希望補充以前沒有處理的問題。當局在修例建議中,加入「申請前甄別程序」,海外律師要先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才可正式向法院提交申請,之後要再由特首發出證明書,才能參與案件。

林定國表示,海外律師參與案件時,先要取得「特首證明書」。
林定國表示,海外律師參與案件時,先要取得「特首證明書」。

林定國出席一個電台節目時指,行政長官兩次扮演的角色不同,在初步甄選時,只是視乎基本資料,判斷有沒有實質機會獲批,並非最終決定。他解釋,啟動國安法第47條取得「特首證明書」的程序,需要向法庭入稟,再經由特首處理,其中涉及很多資源,如果申請並無理據,就毋須浪費法庭資源,因此要過初步甄選程序,篩走無可能成功的個案。

他又指,當特首詳細研究相關資料後,決定最終是否發出證明書時,需要考慮的因素會比初步甄選時更加複雜。

林定國表示,修例一方面要維護國家安全,另一方面亦要保持香港普通法制度的獨特優勢,因為本港一向比其他普通法地區開放,所以不宜一刀切禁止所有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而是要實事求是考慮個別案件的情況,如果特首平衡各種因素後,認為不會對國安造成不利影響,就可以容許海外律師參與案件,以盡量保持本港普通法的優勢。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