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早前寫了幾篇區議會改制的文章後,港府日前終於正式公布改制的具體方案,結果亦一如外界所料,除了增設提名門檻,要求參選人取得俗稱「三會」的三個分區委員會提名,以及增設區議會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外,亦重設了委任制,議席佔總數的四成,另有四成則改由三會互選產生,地區直選則只佔兩成議席。此外,今次改制還包括:成立由政務司司長主持的地區治理領導委員會、區議會主席由18區民政事務專員擔任、不再設副主席,以及引入履職監察制度。
可是整個改制方案,仍未能解答本欄之前提到的幾個問題:一,區議會繼續存在的價值,跟分區委員會和關愛隊在職能上有何分別?二,今屆區議會的亂象,很大程度源於選舉主任把關不力,港府會怎樣處理這班玩忽職守的公務員?三,中央在完善選制後,已取消「超區」,亦收回了區議會的立法會和選委會間選權,港府又根據《港區國安法》第6條,設立了就職宣誓安排,所以今次改制跟「重回《基本法》第97條的非政權性定位」,以及「維護國家安全放在首位」,究竟有何關係?
若說更改產生辦法,真的是跟維護國安有關係,便只能是提名門檻、資審制度和宣誓安排,往往是取決於把關人是否有擔當。如此一來,港府今次改制,毅然從選制方面着手,其潛台詞便是變相不信任把關人,覺得他們無能力維護國安,甚至是不可靠,一到社會爆發類似2019年的政治風波時,這些把關人便會像當年修選舉主任一樣,棄兵解甲、玩忽職守,甚至是左右橫跳,以便將其個人的政治利益最大化。
是故,先撇除有所謂的建制派借區議會改制之名,為自己黨友謀利益,於是整出一些方便自己人取得議席的方法之外,便只有把關人不值得信賴,才能把今次的改制方案,跟維護國家安全連繫起來。否則,在提名、資審和宣誓三個機制下,為何還要更改區議會的產生辦法?即使是更改產生辦法,為何不是純粹地用雙議席單票制取代簡單多數制,而是要引入「三會」間選制,並且重設委任制呢?
可是落實「愛國者治港」,不能過度依賴把關人的說法,又會衍生另外幾個問題。首先,根據過往的投票記錄,區議會改為雙議席單票制,建制派或許能取得四至五成議席,若加上三成議席採用「三會」間選制,建制派議席不能過半的可能性已極低,更不要說區議會可以改為一半議席由「三會」間選產生,所以重設委任議席,究竟跟維護國安有何關係?
說到這裡或許有人會說,我們不能保證口頭上自稱愛國的所謂建制派「三會」委員,在關鍵時刻會否待價而沽,甚至集體臨陣倒戈。畢竟在修例風波時,所謂建制派故意不作為、立場搖擺、倒逼政府撤回修例、跟反對派同一口徑,要求政府成立所謂的獨立調查委員會,乃至是轉投反對派的案例,實在比比皆是,所以要在引入「三會」間選制之餘,重設委員議席,但為何委任、「三會」間選和地區直選的議席比例,是4:4:2呢?
因為《基本法》第98條規定:「區域組織的職權和組成方法由法律規定」,條文中的「法律」是指香港本地法律,這是「三會」全由委任產生,以及港府今次區議會改制的憲制基礎。如此一來,假若「三會」間選仍有風險的邏輯成立,而「三會」亦可全數由委任產生,為何區議會不能全數議席改為委任,而要改得那麼複雜,又直選又間選再加委任?
這樣的制度設計,除了留個口子給反對派,讓他們仍有門路可以混入建制,賺取納稅人繳納的公帑外,究竟還有何實際功能呢?是要透過保留地區直選,避免砸爛過去區選選舉工程從業員的飯碗乎?這個問題,不論是負責解釋區議會改制方案的官員,抑或是事後集體衝出來,撰寫表態文章支持改制的所謂建制派,至今仍似乎未能說出一個合理的解釋。
文:陳凱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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