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成功立法之後,一向愛扮作建制派「壞孩子」,以此營造開明形象的謝偉俊,主動把其臉書專頁下架,變相為外媒提供炒作的話題。根據《信報》的專欄文章,謝偉俊聲稱刪除專頁的原因,是憂慮過往發表有關「小紅書治港」等言論的帖文,將會被人借題發揮,譬如「煽惑族群矛盾」等,與其被人「驗屍咁驗」,甚至被惡意舉報,倒不如先自行關閉,待檢視過所有帖文,並且刪除敏感內容後再重開。
講真,謝偉俊作為律師,此舉實在是多此一舉,甚至是疑似玩嘢 (注:耍花招)。首先政府已一再強調,為完成23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本身並無溯及力,即是法例通過前的作為若不違法,便不會遭到追究,他發表所謂的「小紅書治港論」(注:原話是「親無納稅的小紅書帳戶,遠一直納稅的香港」),是在法例通過之前,他現在這樣做,是想產生23條有追溯力的錯覺乎?
若刪除專頁此一舉動,是有意圖讓他人誤以為23條有溯及力,從而激起他人憎恨特區政府甚至是中央政府,其作為的本身已有觸犯煽動意圖罪之嫌。須知道,不論原有的煽動意圖罪,還是23條立法修訂後的條文,都不只是規管言論、文章或視頻,而是「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意味着某個行動只要具煽動性,亦屬觸犯法例。
換言之,先不說謝偉俊的「小紅書治港論」,在23條立法前是否違法,他在立法後突然煞有介事地刪除其網上專頁的資料,也有誤導他人達致煽惑對方憎恨政府之嫌。說到這裡謝偉俊或許會說,煽動意圖罪除禁止作出煽動的作為外,亦禁止「無合理辯解而管有具煽動意圖的刊物」,所以他怕「小紅書治港論」有煽惑香港與內地居民間的恨意之嫌,才會預先將其下架,從而避免被指管有煽動刊物。
可是誠如之前的文章所言,煽動意圖罪是早於1938年已被港英政府引入的罪行,23條立法只是為原有條文進行法律適應化,即:將原有條文內涉及英女皇、陛下子民和港英政府的提述,變為中央、中國其他地區的居民,以及特區政府的提述,以此適應香港已經回歸的現況。另一方面,由於香港在97回歸一刻已曾通過《香港回歸條例》,意味着即使未有23條的立法修訂,涉嫌違反煽動意圖罪的人,亦不會字眼問題而脫罪。
因此,謝偉俊的「小紅書治港論」,究竟有否觸犯煽動罪,不會因為23條立法而改變。假如有犯煽動罪之嫌,根據原有法例的6個月起訴時限,律政司仍可作出檢控,反之則沒有刪除之必要。除此之外,煽動罪作為未完成罪行,一經作出不論效果如何亦算犯罪,事後刪除只能不被視作煽動的繼續犯,而且控方毋須證明被告人真的心存煽動之犯意,這些判案準則並非23條立法後才有,而是早已有普通法案例支持。
是故,所謂「小紅書治港論」的問題重點,從來都是相關言論是否有煽動之嫌。若有的話,即使23條未立仍可起訴。況且本欄之前已經指出,即使謝偉俊當日的言論確實有煽動性,但他是在立法會會議期間發表,所以可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4條規定下獲豁免起訴,謝偉俊好歹是律師出身,豈有不知之理?由是觀之,謝偉俊在23條立法後,煞有介事地把其fb專頁刪除,即使不是存心誤導市民,讓對方以為23條有追溯力,也有玩嘢之嫌。
文:陳凱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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