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很過癮,是嗎? 文 : 陳永良

在剛過去的周末(八月三十一日),出現了香港人從沒見過的瘋狂暴力場面。黑衣蒙面人在香港多處襲擊警察,破壞設施,用易燃液體縱火,更密集式地向防暴警察投擲了最少一百枚汽油彈。當天濃煙處處,烈焰沖天,特別是灣仔和銅鑼灣,場面猶如電影裡的城市游擊戰一樣,驚心動魄。

從六月中開始,反修例引發的暴亂,暴徒使用的暴力不斷升級,大家有目共睹,筆者也毋須在此多花筆墨去報告細節。但縱火,甚至使用汽油彈(這裡統稱為汽油彈,雖然所用燃料有可能是汽油以外的易燃液體)的違法行為,在最近已變成常態。被查獲身上攜帶汽油彈的,竟有年僅十二,十三歲的少年。我們痛恨將這些初中,甚至可能是小學生,荼毒或教唆的幕後黑手,更擔心的,是他們,包括年長一點參與縱火或扔汽油彈的人,似乎完全漠視這些行為對生命造成的嚴重威脅,便得如此冷血。

試想像一下,假如汽油彈擲中了任何人的身體,此人不死也定會重傷。暴徒已曾在荃灣嘗試用汽油彈從高處攻擊警車,幸好沒有中的,否則警車內的人員也會凶多吉少。除了向警員投擲汽油彈,暴徒也多次在政府建築物周邊縱火,遇襲的有政府總部,警署,紀律部隊宿舍等,如果火勢迅速蔓延,裡面的人很可能會死傷枕藉,後果非常可怕。上周六,在灣仔軒尼詩道一家酒店門外,暴徒在馬路上堆放大量包括木材,塑膠,紙箱等雜物然後放火,有些蒙面人不斷添加燃料在火堆上,濃煙和火光一道沖上十層樓那麼高。若當日不是下雨,濕度偏高,酒店隨時可能被殃及池魚而着火,那便會是國際大新聞,香港從此與黎巴嫩,敘利亞,阿富汗等人間煉獄齊名。

縱火的人們,犯案時一定是高度亢奮,或是腦子裡充滿英雄感,但有沒有想過這是什麼樣的罪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訂明,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而縱火,或意圖危害人命而縱火,均屬犯罪並可被控以“縱火罪”,即Arson(普通法中的重罪),而第63條則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判以終身監禁。這是我們的刑事法律中,與“謀殺罪”一樣,是最嚴重的罪行啊!過去很多案例顯示,法庭對“縱火罪”極為重視,判刑時絕不手軟。就算法官考慮有些因數而沒有判被告終身監禁,較長的刑期也不可避免。在警方面對暴徒投擲汽油彈的兇險環境時,前線警員為制止如此嚴重的罪行發生,開槍絕對合法合理(如在其他國家,特別是美國,更是必會將狂徒射殺)。筆者相信,假若在未來的暴亂中,再次有如上周六的密集火攻出現,警方將會以較強火力鎮壓,以免局勢惡化。

在對抗警方的行動中放火,扔汽油彈,雖然在同輩中好像是很威風,看到火光像篝火一樣,很過癮,但換來的後果,放火的人必會終生抱憾!

文 : 陳永良

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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