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實施《禁蒙面規則》後,全城的治安情況略有改善,在周末的騷亂中,少了明目張膽蒙面的暴徒,雖說仍有不少沒有蒙面的流氓以假記者、假急救員、假調解員或喬裝群眾混入人群生事,但治安情況略有改善;此外,特區政府也分別向法院申請兩個臨時禁制令,包括禁止披露警務人員及家人資料和對他們進行滋擾;另一臨時禁制令則限制連登討論區和Telegram發布涉煽暴的內容,違者涉觸犯藐視法庭罪。
面對香港當前亂局,須果斷使出止暴制亂的連環拳,治亂世,用重典,在非常時期,更需要非常手段,啟動《禁蒙面規則》只是緊急法的第一章,預期針對暴亂和幕後資金的措施會陸續有來。現時,港鐵已提早暫停服務,是另類的「宵禁」,其實,若暴亂情況未止,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當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八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政府政策和發布行政命令;(七) 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職人員;(八) 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換言之,在現在的情況,行政長官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任命、免掉、更換某些不合適或未能履行職務的公職人員;此外,行政長官也可以透過發布行政命令的形式,緊急訂下法例並即時生效;例如,行政長官可以宣布個別地區甚至全港進行宵禁狀態;行政長官也可以限制本地或境外具政治背景、境外軍方或外交人員出入境;行政長官亦可以像外國一樣,限制境內的流動網絡供應,即「封網」;行政長官可以聘請臨時特別任務警察,以輔助警務人員執行職務;行政長官也可以限制輸入香港特區的涉暴動裝備或工具等物資;甚至乎,行政長官也有權去查封涉暴亂人士、組織者、幕後機構的本地銀行賬戶和資產;行政長官也可叫停公共交通工具以維持社會秩序;行政長官也可設立臨時的拘留中心以安置因涉暴動的被捕人士;行政長官也可禁制黑記者及假記者阻礙前線警務人員執行職務。
若個別政府部門不作為,或行政長官不能「集權」,行政長官除了可以解僱該等瀆職的公務人員,也可以另行設立臨時人員去履行該等職務;鑑於當前的社會情況,司法覆核不一定適用。參考澳門行政長官曾在去年因颱風影響,要求中央人民政府提供人力和物力支援救災;當然,香港特區行政長官也可向中央人民政府及/或如廣東省臨時借調物資或專才等以解決香港特區的緊急需要。
文 :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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