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民意研究是否違反國家安全法 文 : 朱家健

近日,某民意研究所被警方持搜查令調查,懷疑有市民和警員的資料被外洩,搞到滿城風雨,該民意研究所否認資料被駭客入侵,然而,資料何來仍是未解之謎團。細閱該民意研究所的網站,竟有「對台灣獨立的意見」、「對台灣加入聯合國的意見」、「對西藏獨立的意見」,雖說該網站指出調查開始和結束日期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生效前,但該民意研究所的網站把「台獨」和「藏獨」的調查「上載」予公眾可以翻閱的公開網上平台,此動作和行為,如果有煽動動機,或已可構成「分裂國家罪」。

對於「民意研究」而言,如果這類「民意研究」的議題涉及煽動、暗喻「分裂國家」的行為,如在「投票」選項包括「港獨」、「台獨」、「藏獨」、「疆獨」的選項,或已牴觸「分裂國家罪」,即香港國安法的第二十條「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一) 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二) 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三) 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再細看該「民意研究」,雖說是「過去式」,問題包括「你贊唔贊成台灣獨立?(按次計算) (Do you agree to Taiwan becoming independent? (Per Poll) 」、「你贊唔贊成台灣重新加入聯合國?(按次計算) Do you agree to Taiwan rejoining the United Nations? (Per Poll)」、「你贊唔贊成西藏獨立?(按次計算) (Do you agree to Tibet becoming independent? (Per Poll) 」;這些問題不似學術研究,是假設性問題,更容易誘導某組群的受訪者而得到某設定答案。

我們在看同一個民意研究網站的另一個「過去式」調查,名為「對各地政府的觀感」,問題包括「整體嚟講,你對中國政府有幾好感或者反感呢?(按次計算) Generally speaking, are you feelings about the Mainland Government positive or negative? (Per Poll)」「整體嚟講,你對香港特區政府有幾好感或者反感呢?(按次計算) Generally speaking, are you feelings about the Hong Kong Government positive or negative? (Per Poll)」上述兩個調查的選項包括「好有好感」、「幾好感」、「好感」、「一半半」、「幾反感」、「好反感」、「反感」、「唔知 / 難講」。

如果這種調查是正在進行,已委託民調中心的客戶屬於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或者人員,這種民意研究的引發香港特區居民和受訪者對中央人民研府和對香港特區政府的憎恨,已屬違反「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即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五) 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在同一個民意研究網站的「十大內地及台灣政治人物評分」,同樣屬「過去式」的調查,調查的人物包括數位現任和前國家領導人,問題竟然這樣問法「而家想請你評價下一D兩岸領導人。請你用0-100分評價你對 (該兩岸領導人) 既支持程度,0分代表絕對唔支持,100分代表絕對支持,50分代表一半半,你會俾幾多分 (該兩岸領導人)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以及「國務院」均屬「國家機構」,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二) 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當然在此例子,純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國務院總理」打分,而沒有後續動機及動作則沒有問題。

文章提出這些問題,無意針對個別民意研究機構,只是一個解讀,若民意研究正在進行,或在未來設題須更注意是否已不小心墮入法網;而已完成的民意調查,若持續放在一個公眾可瀏覽的平台,則很容易會被質疑是否別有用心,建議可把針對國家機構、國家領導人、中央人民政府及香港特區政府的「過去式」調查移除。此外,民意研究機構日後在「接單」時,更要了解委託從事民意研究的客戶背景,需要客戶填寫資料,去釐定客戶是否屬於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或者人員。民意研究調查可以是雙刃劍,但大前題需要是守法,更不要被他人利用為煽動「分裂國家」和「顛覆國家政權」的工具。

 :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