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文章提到,有電台主持為了證明強制全民檢測不可行,轉述了香港大學醫學院生物化學系金冬雁教授的訪問,以及一篇網上流傳的分析,但是這些理據,均是避談健康碼的強制應用,因而假設強制全民檢測必須配合「封城」,並繼續沿用傳統的檢測方法,而不是青島曾用的十合一模式之上。是故,所謂的強制全民檢測不可行,其實有如科大經濟學系榮休教授所言,只是提出一個極端的方案作「稻草人」,藉此轉移視線。
強檢何不請內地支援?
另一方面,大家若有細閱所謂強制檢測不可行的理據,便會發現他們的「不可行」,是建基在單靠香港一城之力之上。例如該名主持提到的火神實驗室每日最高檢測量為50萬次,是單靠香港本地醫療系統的人力而言,而那便衍生一個問題:假若單靠香港本地的醫療系統,是沒能力(以傳統方式)完成強制檢測的話,為何不向中央求助,希望中央調動各地醫護人員支援呢?
這個問題,大家若有留意之前政府推行的自願性全民檢測,香港醫學界對於當時內地派出醫護人員支援的態度,大概便能知道答案。值得一提的是,大家千萬不要以為,香港醫學界只是排斥內地的醫學人員,他們過去對於香港引入外地(包括:英聯邦國家)的醫學人員,依然是充滿排斥。如此一來,我們又如何肯定,這些所謂醫學專家的意見,真是不會照顧所謂的業界利益乎?
若香港沒能力「封城」,怎麼辦?
除此之外,之前雖然已經證明,強制全民檢測不一定要靠「封城」而找出並斬斷隱形傳播鏈,但是香港有無能力「封城」,其實也是非常值得深思的問題。因為我們沒法保證香港今後會否像現時部分的西方國家一樣,爆發大規模的疫情,假如香港真像某些人所言一樣,根本沒能力實施全民禁足的話,這便意味着香港只能啥事不能做,坐等香港醫療系統崩潰。
是故,該名電台主持提到「封城」下的執法能力,以及日常生活問題,假如真是無法處理的話,便是意味着香港存在極大的公共衞生隱患。如此說來,便等如告知中央,香港疫情假若真是像外國一樣失控的話,便只能引用《憲法》第67(22)條或《基本法》第18(4)條,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再由中央直接接管香港的防疫工作。
《基本法》第14條
然而,這名主持所提到能力問題,其實也像之前所述一樣,乃是假定香港只能單靠一城之力處理問題,直接忽略香港可向內地求援的選項。例如她提到香港只有3萬警力,是否足以確保全體市民服從禁足令,或是質疑香港有否足夠人力,處理市民禁足期間的生活資源配給,均是忽略了《基本法》第14條規定:香港特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
可委任防疫特務警察
大家若是覺得出動駐軍太誇張,其實特首還可以根據《公安條例》第40條:可隨時藉命令授權警務處處長,以書面方式委任任何願意擔任特務警察的人為特務警察,以此應付禁足令的執行,以及處理市民在禁足期間的生活資源配給問題。須注意的是,條文並無規定特務警察必須由現有的紀律部隊、公務員或香港市民出任,即是香港警力若是真的如此不足的話,特首絕對可以根據《基本法》第43條向中央呈交報告,請求內地派人出任特務警察,由他們負責抗疫。
法律挑戰的解決之法
至於有人提到強制檢測或禁足令的法律問題,其實新冠疫情作為公共衞生緊急狀態,特首會同行政會議除了可引用《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8條訂立規例(如:限聚令或檢疫令)之外,亦可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緊急法》)。兩條法例之間的區別,在於《緊急法》第2(4)條規定:任何規例或依據該規例訂立的命令或規則,即使與任何成文法則中所載者有牴觸,仍具效力,《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則無此一條款。
換言之,特首若以《緊急法》訂立強制檢測令或禁足令,即使有人認為規例跟《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牴觸而提請司法覆核,法院也不可受理。與此同時,根據《基本法》第160條規定,香港本地法例是否符合《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香港法院本來便無權判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判斷和決定,包括香港法院。
結語
由此可見,強制檢測或禁足令的所謂「問題」,只要肯向中央請求支援,其實都有解決方法。事實上,香港現時尚未清零,暗藏多條隱形傳播鏈亦未查出,使疫情有機會從香港倒灌回內地,形成全國性的公共衞生隱患。因此,香港若真是需要全民強檢乃至是禁足,只要願意請求內地支援,中央肯定會伸出援手。然而,有些人只懂轉述所謂專家的觀點,卻不懂、不願或不敢提出解決辦法。若果原因只是腦子不靈光,尚且情有可原,若是因為有甚麼服務對象需要照顧,那樣的人便太過沒有大局觀念了!
文 :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香港投資日報主筆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