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名攬炒派人士因於去年七月舉辦所謂「初選」,藉此實施所謂「35+」和「攬炒十步曲」的計劃,涉嫌觸犯香港《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日前被警方拘捕。有部分媒體批評,所謂初選在於達成戴耀廷所提的「攬炒香港十步曲計劃」,只是在翻舊帳,而戴耀廷在初選前已表明,不會要求參選人作出「當選後否決財政預算案」、認同「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等承諾,也不會有正式聲明要求參選人簽署。
然而,所謂的翻舊帳一說,其實是說不通的,因為戴耀廷那篇「攬炒十步曲」,顯示他有嚴重阻撓特區政府依法履行職能的作案意圖,而他之後將其構想化為行動,舉行初選是他實施「攬炒十步曲」計劃的一部分。換言之,只要這場初選本身蘊含違法行為,便屬於「以非法手段實施旨在阻撓特區政府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而戴耀廷那篇文章,自然可以證明他有作案動機的證據。
其次,戴耀廷在初選前,雖曾於去年6月9日的記者會上表明,不會要求參選人作出「當選後否決財政預算案」、認同「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等承諾,也不會有正式聲明要求參選人簽署,但他解釋的原因,是不想協議成為參與人被選舉主任的DQ藉口。換言之,不要求參選協議,不代表戴耀廷沒有藉着初選完成「攬炒十步曲」的意圖。
其三,戴耀廷早於去年3月已牽頭協調民主派立法會選舉參選名單,而民主派5月達成共識會簽署由戴草擬的初選協議,內容為「會運用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包括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特赦抗爭者、叫相關人士為警暴問責,及重啟政改以達雙普選」。
換句話說,即使初選參與者最終沒有簽署任何協議,但是當選後否決財政預算案,藉着製造政府停擺來逼使政府讓步,他們早已達成共識。事實上,口頭協議亦是協議的一種,沒簽署協議書不代表他們沒有達成任何協議,所以他們已可視為串謀阻撓特區政府依法履行職能。
說到這裡或許有人會說,《港區國安法》第39條規定:「本法施行以後的行為,適用本法定罪處刑」。戴耀廷提出攬炒十步曲,或者泛民初選參與者達成共識的一刻,《港區國安法》尚未實施,即是他們當時並無犯罪。追究他們實施前的言行,不是違背第39條的不溯及過往原則嘛?
可是我們必須注意,他們的共識雖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前達成,但是他們的初選,是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舉行的。因此,追究他們以違法方式舉行初選,藉此實施他們阻撓政府依法履行職能的計劃,便不能算是違背不溯及過往原則。至於他們舉行的初選,是如何觸犯限聚令和煽動意圖罪,之前的文章已有所述,在此不贅。
說起煽動意圖罪,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9(1)(a)條: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政府,都會觸犯法例,這是他們涉嫌觸犯煽動意圖罪的另一原因。雖然第9(2)(b)條列明:「指出依法成立的香港政府或香港憲制的錯誤或缺點,或法例或司法的錯誤或缺點,而目的在於矯正該等錯誤或缺點,並不屬於犯罪」,但是他們本來的初選共識,是要逼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而「五大訴求」的部分主張,本身便不符合《基本法》規定,所以第9(2)(b)條不可作為他們煽惑他人憎恨或藐視香港政府的合法辯解。
文 :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香港投資日報主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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