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劉真是建議禁止雙重國籍嗎? 文 : 陳凱文

身兼行政會議成員的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日前在報章撰文,提到英國給予BNO護照持有人申請居留權之後,北京正考慮採取反制措施,因而建議當局可訂出確實的「截止日期」,在這日期後獲取外國籍的港人,會被視為出於自己意願放棄中國籍,同時自動失去持有特區護照的權利,亦可能失去香港居留權和香港選舉的投票權。

不諱言的說,葉劉淑儀的建議,涉及幾個問題。首先,葉劉聲稱北京將會作出的反制措施,主要是針對英國准許BNO持有人申請居留權,違反《中英聯合聲明》中的〈備忘錄〉,但是葉劉的建議則擴大至所有某限期後申請移民海外的港人,其原因究竟在哪?又有否違背北京反制英國的原意?

其次,現在香港默許隱性雙重國籍的原因,源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在1996年頒布的《關於〈中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國籍法解釋》),當中規定不論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英國國民(海外)護照、透過居英權計劃取得的英國公民,以及持有外國居留權的中國香港同胞,都是中國公民,其外國國籍均不被承認。葉劉淑儀的建議,是否等於北京要求收回此一解釋?

觀乎葉劉的文章,她似乎不是針對所有持有雙重國籍的香港居民,而只是針對某個期限後選擇移民海外的港人,即是期限前取得外國國籍的港人,便可以繼續持有隱性雙重國籍。如此一來,這便衍生一個問題:為何移民時間不同的港人,要受到不同的待遇?這又跟《憲法》第33條和《基本法》第25條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相違背?

其三,任何回歸前申請過BNO護照的人,其身份終身有效,可以隨時續領。中國即使不承認BNO為旅遊證件,但是對方不用BNO進入中國和港澳境內,而是在中國境外使用的話,基本上是看入境的國家是否承認BNO。另一方面,根據葉劉的建議,只有某一期限後持BNO護照至英國申請居留權,才會自動喪失中國籍,這又是否代表對方不以BNO身份移居英國,便能繼續同時持有BNO和中國雙重國籍?

換言之,如葉劉真的建議北京取消對港人的特殊待遇,並嚴格執行國籍法第9條,禁止雙重國籍的話,其「截止期限」便應該是規定所有持有雙重國籍的人,在中國或外國籍當中二選一。如是反制英國的話,則是要求所有申領BNO護照的人,在某個時限前主動放棄BNO,否則便可視為放棄中國國籍。

另一方面,葉劉建議某一期限後移民的港人喪失中國籍之外,亦可能失去香港居留權和香港選舉的投票權,此一做法亦是值得斟酌。須知道,中國籍和香港永久居民是兩回事,喪失中國籍不等於立即喪失香港永久居留權和居留權。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喪失中國籍後,在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後,並且有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才會根據《入境條例》 附表1第7條而喪失香港永居權。

至於投票權的問題,《基本法》從沒規定中國公民才有投票權和參選權。根據《基本法》第26條:香港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根據《基本法》第67條:非中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也可以當選為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只是其所佔比例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百分之二十。

如此一來,葉劉又打算如何使到某日之後移民海外的港人,在喪失中國籍之餘,同時喪失永居權和投票權呢?永居權問題或許可藉本地立法解決,但是怎樣修改呢?是否一刀切地縮減非中國籍永久居民的離港時限?還是只規定喪失中國籍的永久居民自動喪失香港永居權?如果只針對移民海外而喪失中國籍的永久性居民,又是否合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至於投票權問題,本地立法的話可能會遭遇法律挑戰,而現行《基本法》第26條和第67條的規定下,政府敗訴是可以預料的事。在此情況下,投票權問題一是以修改《基本法》的方式解決,一是以本地立法方式,直接褫奪港人移民後的永居權,從而間接褫奪對方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當然,有人可能又會認為,人大常委作出決定,規定某日選擇移居海外的港人,將自動喪失中國籍和香港永居權,因而自動喪失投票權和參選權,但是問題又回到之前所述:葉劉的建議究竟是一刀切不准港人擁有雙重國籍,還是容許過去已經辦了移民的港人,可以繼續享有雙重國籍呢?這個問題,葉劉似乎應該再作說明。

文 :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香港投資日報主筆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