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員宣誓,特首在等甚麼? 文:陳凱文

上篇文章提到,香港完善選制之後,仍須進行深化改革,才能解決土地問題和社會的深層次矛盾,所以下屆特首有否改革的決心和能力尤為重要。在此情況之下,現屆特首林鄭月娥能否爭取到中央信任,相信她不會遇事避難,不會怕得罪人而不作為,亦不會陽奉陰違和偷樑換柱,這將是她能否成功角逐連任的關鍵。

問題是:現屆特首符合上述的條件嗎?這不禁讓人想起最近發生的兩件事。第一件是之前通過的《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這次修例表面上來看,是填補了區議員過去不用宣誓的漏洞,但政府在立法時一再強調,如果監誓人在宣誓人宣誓後當下無做任何行為,應被理解為接受宣誓有效,所以監誓人不能追溯,「如要追溯須由律政司提出訴訟」。

這一法例設定跟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16年頒布的《關於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可說是背道而馳。根據釋法第二(四)款規定:「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可見監誓人有着確保宣誓人作出的誓言乃是出自真誠,並有着甄別宣誓有效性的法定責任。

另一方面,釋法文件由始至終,都沒提及律政司和香港法院。換言之,政府是次修例,顯然是偷偷地閹割了人大釋法賦予監誓人的權力,並把追究宣誓有效性的權力交予律政司,把宣誓有效性的甄別權偷偷地交予法院。這便衍生一個問題:這樣的偷樑換柱,現屆特首作為政府首長,究竟是否知情?

若是負責起草法案的人有意為之,而特首並不知情,這是典型的失察,亦反映出政府內部存在所謂的「第五縱隊」,關鍵時刻令宣誓修例變成「無牙老虎」,以此達成跟中央「軟對抗」的目的。如果特首由始至終知情,甚至把條例修成這樣,本身便是她的主意,其目的是要避免所謂的「血流成河」,多名非建制派區議員會因宣誓而被DQ,於是閹割了監誓人的「追溯力」,這便是有心陽奉陰違了。

說到這裏,便不禁讓人想起宣誓修例通過之後,特首林鄭月娥被問到,有區議員在去年非建制派初選時借出議員辦事處當作票站,會否被取消區議員資格時表示,當相關法例通過後就要落實執行,現時每日仍有現任區議員辭職,待較為穩定將安排有關宣誓工作。不諱言的說,這一個回應着實令人摸不着頭腦。

首先,記者問的是區議員在去年非建制派搞初選時借出辦事處作票站,會否因此而被DQ?特首應先回答此一行為算否不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國香港特區?又會否如某些人所言,屬於涉嫌協助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若屬後者,政府應該作出起訴,假如罪成的話,對方則會根據《港區國安法》第35條而自動喪失其區議員資格。很明顯,特首的回應是答非所問。

當然,比起答非所問,更讓人疑惑的是,特首既然知道法例通過後便要落實執行,那又為何不立即落實呢?政府安排區議員宣誓,又跟現時有區議員辭職究竟有何關係?特首究竟在等甚麼?是等那些有意辭職的區議員都辭了,好讓政府安排宣誓時,可以出手DQ少一些人?還是因為宣誓無效被DQ,對方可能會被追討就任以來的糧支,所以要等那些有機會被DQ的區議員先辭職,以便對方可以因此而避過被人追討糧支嘛?

由此可見,今次宣誓修例,由修例的條文本身,去到修例後的宣誓安排,都是充滿問題,甚至讓人覺得現屆政府甚至特首本人,都在想方設法地「放生」非建制派議員,而我們從現屆特首曾出席民主黨黨慶,以及曾經主動捐錢予對方的過去來看,更是不得不讓人覺得,她在中央一系列組合拳打出之後,似乎仍是有意為部分非建制派謀取生存空間,這便很易被人指她在「養寇資敵」,並因此而失去中央對她的信任。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區議員宣誓安排上的神操作,現屆政府乃至特首近日仍有一些行為,很易被人理解為故意「養寇」,只是文章已經有點長,只好遲點另撰一文再說。

文: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香港投資日報主筆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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