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堂改革及修訂《新界條例》 文:沈豪傑

政府於10月6日發表了2021年度的《施政報告》,其中談及為加快土地供應,將採取措施釋放新界祖堂地,包括考慮修訂《新界條例》以放寬出售祖堂地限制,並提供合理機制處理司理出缺問題等等,詳情尚待研究。

的而且確,歷年來有論者認為出售祖堂地的門檻過高,建議將祖堂賣地獲所有成員一致同意的要求,下調至某個百分比的成員人數。此等建議看似簡單直接,但祖堂事務實則遠為複雜,單是調低通過祖堂賣地的門檻,未必能妥為處理祖堂地難以轉讓的問題。本文將拋磚引玉,指出現行《新界條例》的不足。

祖堂土地的轉讓

《新界條例》由來已久,可追朔至1905年,其中第15條是祖堂事宜的主要法律,自上世紀開始便無重大變化。第15條規定,祖堂土地的處置須經民政事務局局長同意。實務上,政府當局往往依據「祖先土地不得分割」(Ancestral land was indivisible)的慣例,要求相關司理證明土地的交易,已獲得祖堂所有成員的同意,或並未對交易提出反對。隨着時代變遷及家族繁衍,祖堂成員越來越多,可能不知去向或已移居海外,要求所有成員一致同意有關交易,難免不切實際。

事實上,條例亦從未明確寫明所有成員同意的要求;過去亦有案例,政府當局視乎祖堂傳統及性質,在相關土地買賣已獲祖堂內各房成員首長同意的情況下,同意祖堂出售土地。顯然條例應對祖堂出售土地提供更多指引,以尊重祖堂傳統和保障祖堂成員合理權益,同時令祖堂在出售土地時能靈活變通。

祖堂日常運作

即使政府擬放寬祖堂賣地的門檻,應如何計算祖堂成員的人數、祖堂成員身份的核實方法,仍有待商榷。現時祖堂的運作、成員及司理的變動,往往由司理全權負責,自行申報,實際上主要靠司理自律。現時條例沒有機制,核實司理申報的成員身份,或就司理的委任或行為上訴。祖堂的成員如對司理的行為,或對祖堂成員的身份有爭議,往往要藉法律行動由法庭決定。

第15條規定祖堂必須委任司理。祖堂事務,如土地買賣文件的簽立、代表祖堂處理法律事務、成員變動的申報,均由司理負責。一旦法律行動遷延日久,祖堂在沒有司理時便不能運作。顯然政府當局應重新審視條例,協助祖堂運作及使之與時並進。

《新界條例》的條文已有多年未變,部分內容已不合時宜,政府終於肯認真審視及作出改革,展現出在新時代下的擔當及開啟「良政善治」的新一頁。祖堂問題只是新界問題中的冰山一角,受篇幅所限,筆者只能扼要說明,我們有機會下一次繼續探討。

文:沈豪傑

事務律師、區議員、學研社成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