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曾在另一媒體撰文,提到港交所前行政總裁兼全國政協委員李小加建議所謂的「一港兩制」:北部都會區由「北部特區法」建立新的發展方式,北部都會區以外的「南香港」則維持現狀。可是無論從《中英聯合聲明》的中方對港基本方針政策的宣示,從《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或者從《基本法》第97及98條規定,都不支持中央將香港特區一分為二,或者支持港府以本地立法形式,設立一個政權性的「特區中的特區」。
撇開法理上的問題不論,李小加建議的最大問題,在於是他給予「一港兩制」的設立理由,實在是十分空洞,根本看不到其設立的必要性,讓人覺得他在畫大餅。例如:他宣稱要搞「一港兩制」的原因,是他對北部都會區計劃印象深刻,但認為其中需要以高度現實主義方式落實,包括摒棄個別會嚴重影響發展,同時制約資源重新配置的現有制度,並吸納部分內地的優良制度。
然而,他口中的「高度現實主義方式落實」,具體內容是什麼?他說要「摒棄個別會嚴重影響發展,同時制約資源重新配置的現有制度」,要「吸納部分內地的優良制度」,其實又是指哪些的政策和制度?即使李小加在另一個媒體專訪當中,他的回答都是拋出了一些貌似深奧的學術名詞,什麼「程序正義」、「解放思想」、「改革治理」,但是他所主張制定的北部特區法,究竟內裡要制定什麼具體條文,也是一句也沒提到。
更讓人感到自相矛盾的是,李小加在專訪中認為,港人要放棄以前認為內地東西不好的偏見,強調「內地有很多東西是好的」,而他主張的「一港兩制」是「特區中的特區」,所吸收的內地優良政策,並不會牴觸香港的一國兩制和普通法。既然如此,為何不主張全港直接吸收的內地優良政策,而要任由「南香港」維持香港現狀不變?
這個問題,似乎便牽涉所謂「一港兩制」的「兩制」,究竟有何具體差異,因為照常理推斷,若兩者差異只涉及改變一些香港原有的土地發展政策,其實只須港府修訂本地法例即可成事,特別是香港完善選舉制度後,港府若真是有心以北部都會區,解決所謂土地問題的話,立法會幾乎可以說是沒有阻力。
況且,港府若真是有心開發北部都會區,乃至是土地供應短缺問題的話,單憑引用現行的《收回土地條例》亦可解決,再加上香港有1992年的「Chan Lau Fong and 12 others v.律政司」案例支持,即使因為收地而遇到司法覆核挑戰,港府其實不用擔心敗訴。是故,如果只是純粹涉及北部土地的開發問題,其實真的看不到必須搞一個所謂的「特區中的特區」。
如此一來,所謂的「一港兩制」,關鍵可能便涉及李永加提出的「管治制度」改變,但是這又是哪方面的改變呢?是否在現有的特區政府之下,再另外下設一個「北香港特區」政府,而該政府的行政和立法機關並不分設,乃至是直接改行內地的議行合一制?抑或是准許這位「北香港特區」的首長有政黨背景?
如果李小加的「一港兩制」,真是指「北香港」將再設一個地方政府,其權力由現行的香港特區政府下放,而這個政府有着另一套管治架構的話,他建議另立一部「北部特區法」,尚可同情地理解,但是李小加在採訪之中,又指「一港兩制」不涉及「政治體制的變更」,這便更加讓人難以理解,他口中的「政治制度」改變,具體變更究竟是指什麼了!
由是觀之,李小加既然把自己的「一港兩制」建議,視之為拋磚引玉,他便有責任進一步說明,他主張摒棄的現有制度是什麼,主張吸納內地的優良制度是什麼,所謂的「管治制度改變」是指什麼,所謂的「北部特區法」,又會制定些什麼具體條文。畢竟,中央跟那些錢多人傻的投資人不同,不是你畫一個大餅,拋一堆故作高深的術語,內裡一點硬貨都沒有,便能輕易地忽悠得了的!
文: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