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身兼行政會議成員的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在《經濟通》撰文,談及「如何處理BNO移英港人國籍問題」,認為不能以「一刀切」的方式處理,遂建議人大常委作出新的「決定」,例如列出「負面清單」,聲明若這些人繼續從事反中亂港、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他們取得外國國籍(含英國國籍),就會喪失中國國籍,不用申報國籍變更,即時喪失香港居留權。
葉劉這一番說話,着實讓人有點費解,因為大家若非善忘的話,便會記得她在去年一月便曾於《南華早報》撰文,建議就《中國國籍法》釋法,提出一個確實「截止日期」(cut-off date),該日子以後獲取外國籍的港人,會被視為出於自己意願,根據《中國國籍法》第9條放棄中國籍,將會自動失去持有特區護照的權利,亦可能失去香港居留權和香港選舉的投票權。
先不論葉劉在一年前的建議是否可行,但是她當時的建議,明顯是不管對方移民原因有否涉及政治因素,總之在「截止日期」後移民的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都會喪失中國籍,香港居留權和投票權,並在接受訪問時表示:「想移民的人應考慮要付出的代價」,如今她又表示不能「一刀切」,強調不能一竹篙打一船人,這又是否搬龍門呢?
另一方面,葉劉在文中聲稱:「英國也好,其他國家也罷,移居港人一日『未唱國歌』、未正式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也未算是移民,沒有雙重國籍的問題」,這說法也是值得斟酌,因為所謂的BNO,全稱為「英國國民(海外)」,本身是英國政府根據《1986年香港(英國國籍)令》所設立的其中一種英國國籍,以此履行《中英聯合聲明》〈英方備忘錄〉。
換言之,任何回歸前申請過BNO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即使沒有以BNO簽證的「5+1」方式移英,甚至其BNO護照過期而沒續領,他們都有BNO此一國籍身份,只是全國人大常委在1996年頒布《國籍法解釋》,訂明具有中國血統、出生在中國領土(含香港)的香港居民,在回歸後自動取得中國國籍,只要不主動申請放棄中國籍或國籍變更,便不會因持有BNO、「居英權計劃」取得英籍,或外國有居留權而自動喪失中國籍,即是所有BNO身份持有人,都因此而被默許具有雙重國籍。
除此之外,1996年的《國籍法解釋》,本身其實便是在「解釋如何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九條」,所以全國人大常委會如要接納葉劉的新建議,準確來說也只能是作出「補充規定」。與此同時,由於《中國國籍法》不涉及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取得或喪失的問題,所以中央不能單是根據《中國國籍法》,同時剝奪所謂「負面清單」的中國籍和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以及被剝奪永久性居民身份的入境權。
當然,葉劉提議的是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只是涉及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喪失,以及喪失後有否入境權的問題,其法源顯然不可能來自《中國國籍法》,而是來自《憲法》和《基本法》第24條。換句話說,葉劉提議的人大「決定」,本來便不是純粹解釋《中國國籍法》第9條,而是同時需要解釋《基本法》第24條。
可是我們必須注意:人大「決定」亦不一定要解釋《基本法》第24條,因為非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喪失,過去已可由港府修訂本地《入境條例》附表1的方式解決,只是如此一來,具有雙重國籍而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港人,人大「決定」便只須褫奪中國籍的,對方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及入境權的褫奪,則是交由本地立法方式解決。
最重要的是,其實一個以BNO簽證或其他移民外國的港人,當他/她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一刻,便會因涉嫌觸犯《港區國安法》而不敢回港。既然如此,褫奪對方的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和入境權,讓一些本來沒打算回流的人無法回港,另一邊又保住一些自稱愛國的所謂建制派,可以繼續大模斯樣地持有雙重國籍,除了「扮有做事」外,又有何實質意義呢?這個問題,相信只有葉劉本人才知道答案。
文:陳凱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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