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永居要「有納稅」先有消費券? 文:陳凱文

之前的文章提到,早前有18名立法會議員連同32個機構,擅自用立法會抬頭的信箋發表聯署信,呼籲政府聯署為「有納稅、有貢獻卻未待滿七年的非永居人士」爭取消費券,背後其實反映着一種極其市儈的價值觀,兼且是變相鼓勵本地港人以「有納稅」、「有貢獻」,將新來港人士加以區分,有着挑動社會分化,引起香港居民之間的不滿、加深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之嫌。

首先,根據《基本法》第24條:香港居民分為永久性居民與非永久性居民,不論是根據一般就業政策、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內地人才計劃、科技人才入境計劃、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優秀人才入境計劃,抑或是持單程證 (前往港澳通行證)來港定居,只要申領了香港身份證、未在港住滿七年者,均屬非永久性居民。

如此一來,發放消費券既然屬政府一次性發放的社會福利,根據前文提過的《基本法》第36條和「孔允明 訴 社會福利署署長」(FACV 2/2013),聯署的議員大可以呼籲政府不以居港年期作為發放限制,不論是否永久性居民皆一視同仁。如今,這批議員只為所謂「有貢獻」和「有納稅」的非永久性居民爭取消費券,是否有着變相歧視沒有納稅的非永久性居民的意思?

其次,由於香港現行法律沒有所謂「貢獻」的定義和量化標準,聯署的議員口中之「有貢獻」,其衡量標準究竟是什麼?一個妻子陪同丈夫,以優秀人才入境計劃的受養人身份來港後,只是當家庭主婦而沒出外工作,是否會因對方沒在香港受聘、沒正式工作收入來源,因而被這批議員視為「沒貢獻」?發表這樣的言論,又是否構成家庭崗位歧視?這是另一個問題。

有人或許會說,這些議員可沒直接說明「有貢獻」的定義,但是他們又同時提出「有納稅」作為獲發消費券的條件。家庭主婦由於沒被香港公司正式受聘,沒甚機會繳交直接稅,可見議員同時把「有貢獻」和「有納稅」並列為獲發消費券的條件,是變相地將「納稅」跟「貢獻」掛鈎,同時變相代表着,他們沒把「沒納稅」的非永久性居民中的家庭主婦,視為政府應當派發消費券的對象。

當然,對於一些家有餘財,閑時可作投資甚至投機的家庭主婦來說,她們亦有機會因須繳付股票或不動產買賣或轉讓印花稅,而變成「有納稅」的一群。然而,把「有貢獻」跟「有納稅」掛鈎,本身便是家庭崗位歧視之餘,亦是在歧視草根階層:難道一個非永久性居民中的單親媽媽,去當清潔工人養家,只因為收入低至毋須繳納薪俸稅,便不能被視作「有貢獻」乎?

另一方面,以「有納稅」作為非永久性居民獲發消費券的標準,是否有違消費券的發放原意?至少,根據香港的薪俸稅免稅額,「有納稅」者的平均收入,顯然高於毋須繳稅者,所以消費券對於後者的經濟補助程度,亦必然高於「有納稅」者。聯署的議員以「有納稅」作為獲發消費券的標準,如同呼籲政府置較窮的一方於不顧,卻拿公帑接濟較富的一群,這樣濟富不濟貧的建議,難道不涼薄乎?

更重要的是,在過去萌生出港獨主張的所謂本土思潮中,便經常宣揚排擠持「單程證」來港的內地新移民,當中所提出的歧視理據,除了公德意識和教育水平之外,還會質疑對方來港後的「貢獻」。如今,聯署的議員為「港漂」爭取消費券的同時,用所謂的「有貢獻」、「有納稅」,把非永久性居民加以區分,並變相將「有貢獻」跟「有納稅」掛鈎,是否有着助長歧視草根新移民之風,加深社會分化之嫌?

由是觀之,先不論聯署信應否擅用立法會抬頭的信箋,亦不論發放消費券能否真的留住外來人才,硬要以「有納稅」區分非永久性居民,本身便有着加深族群分化的意味,而以「有納稅」作為獲發消費券的標準,更是有違社會福利通常用作濟弱扶傾的功能。在完善選舉制度之後,所選出的立法會議員若未能消弭矛盾之餘,還要發表一些加劇社會分化的觀點,實非本港之幸也!

文:陳凱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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