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國安委 文:湯家驊

釋法之後,有誰不知道特區有一個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是在《特區國安法》下設立的;根據《特區國安法》第14條,國安委的職能包括研判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及制訂和執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機制。有人問,國安委的職能是否與法庭重疊,甚或削弱了司法系統的獨立性?簡單而言,答案是不。

國家安全不全是法律問題

事實是,有《國安法》的地方便有類近國安委的國家安全機構。在英美,這機構叫國家安全會(National Security Council)。一般而言,不同的國安委均是一種極高層次的政府機構;在美國,成員包括總統、副總統、國務卿等。在英國,國安會是內閣下的一個重要組織。美國國安會的職能包括向美國總統就如何統籌國軍、民部門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政策或措施,及回應外部惡勢力對國家安全的影響。由此可見,美國國安會與特區國安委之職能相當接近。

不少人有一個誤解,以為國家安全是一個法律問題;這想法並不正確。國家安全主要是一個政治和保安課題;只有當涉及刑事罪行或有關人權之爭議時,才會是一個法律問題而需由司法系統負責處理。

法庭權力不能凌駕國家安全

當法庭需要處理國家安全問題時,一般法庭亦需尊重和接受政府在國家安全方面的看法和結論。舉一個例子,二○○九年美國最高法院有一宗名為賀爾特對人道法律工程(Holder v. Humanitarian Law Project)的案件。在案中,美國政府把一個民間組織定性為外國恐怖組織,但卻沒有提出法庭可以接納的證據。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羅密士 (Roberts CJ)在判詞中指出,法庭應當尊重及接受政府在國家安全方面的判斷和結論;這是因為一般很難要求政府就有關情報和訊息在法庭上成功舉證。在這方面,法庭缺乏足夠的資源和經驗處理港安問題,因此很多時必須接受政府在這方面的結論是基於難以呈堂的情報和資料多於法庭可以接受的確實證據。

這處理原則並非一種獨特的法律原則。例如在普通法下,政府一向有特權可以拒絕向法庭提交有關國家機密的資料或證據。在英國,政府可以國家或公眾利益為由拒絕披露任何資料或證據,而法庭則必須接納政府在這方面的決定,更不能質疑此決定是對或錯。這基本原則體現了無論在普通法或大陸法下,法庭的權力也不能凌駕於國家安全和利益之上。

當然,雖然政府有此不能被質疑的權力,但也必須以一個負責任和盡量尊重法庭及個人權利之原則下行使這權力。不過大家也不要忘記,國家安全是保護國家和制度的存在和得以持續之最重要考慮;國家和制度不安全便沒有甚麼個人權利可言。因此,沒有社會能接受個人權利可凌駕於國家安全和利益之上。如果大家明白這原則便相信可以理解為何在必要和合理的情況下,我們和法庭必須絕對尊重和接受政府在國家安全問題上的研判和決定。

轉載自湯家驊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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