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李柱銘等7人「組織集結」脫罪 律政司申請終極上訴失敗

2019 8 18 日,民陣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吳靄儀、李柱銘7 名反對派人士,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早前7人提出上訴,上訴庭去年裁定 7 人「組織」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參與」罪則上訴失敗、維持定罪。7人就被駁回的「參與」罪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律政司亦不服得直裁決。終院今日(23日)開庭一併處理雙方申請,批准7人上訴許可;但駁回律政司終極上訴許可申請。

李柱銘於早上9時31分到達終審庭。(朱先儒攝)
李柱銘於早上9時31分到達終審庭。(朱先儒攝)
吳靄儀離開終審法院。(朱先儒攝)
吳靄儀離開終審法院。(朱先儒攝)

案件由終院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處理。原審時獲判緩刑的李柱銘、吳靄儀,早上約 9 時抵達終院。被告方及律政司早前均不服上訴庭決定,申請上訴至終院證明書;上訴庭於去年 12 月批准被告方就「參與」罪上訴的申請,但拒絕律政司就「組織」罪脫的申請。律政司其後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

控方指上訴庭對組織集結的定義過於狹窄,指7人在流水式集會帶頭遊行,當中亦有被告用咪高峰和做手勢指導遊行人士,顯示被告有控制集會人群,是集會的組織者,但3名終院法官李義、霍兆剛和林文瀚不同意律政司的觀點,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7名上訴人分別是黎智英、李柱銘、何俊仁、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及何秀蘭。7人早前曾向上訴庭申請往終院上訴的許可證明書,要求終院釐清需就甚麼情況下,考慮參與非法集會的定罪前,要先進行「相稱性測試」,評估定罪會否扼殺《基本法》賦予的言論及集會自由權利。上訴庭就此點認為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故批出許可證明書。終院就此議題批出上訴許可。

黎智英就8‧18案與該6人原本分別被判監818個月不等,當中李柱銘、何俊仁和吳靄儀獲准緩刑。由於有關組織的控罪上訴得直,眾人只就一項控罪被判罰,黎就本案的刑期由監禁12個月被減至監禁9個月。餘下3名有刑期上訴的上訴人,李卓人由監禁12個月減至6個月,梁國雄由監禁18個月減至12個月,何秀蘭由監禁8個月減至5個月。

李柱銘離開終院。(周文虎攝)
李柱銘離開終院。(周文虎攝)
余若薇到庭旁聽。(朱先儒攝)
余若薇到庭旁聽。(朱先儒攝)
黎智英代表司嘉勳(左)到庭。(朱先儒攝)
黎智英代表司嘉勳(左)到庭。(朱先儒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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