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制派應強硬起來 中斷郭榮鏗攬炒議會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24日下午舉行第16次會議,仍未進入正副主席選舉程序。郭榮鏗主持內會正副主席選舉,為時半年,經過16次會議選不出正副主席,這故然是郭與反對派的「拉布」策略,目的就是要在立法會內搞「政治攬炒」,而建制派對其惡行的不正常的忍耐,讓郭以不正當的手法主持了16次會議,難道不是在助長這種「攬炒」嗎?中央「兩辦」強烈譴責郭榮鏗後,建制派似乎仍寄望於郭自行改過,這種想法是否太過天真?郭榮鏗濫權及違反議事規則,是鐵證如山,建制派應果斷行事,立即制止郭榮鏗攬炒議會。

第16次內務委員會會議,郭榮鏗仍在處理反對派議員提出的動議辯論,包括要求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出席內委會會議,回應容許警方進入立法會大樓執行職務的議案。多名建制派批評他越權,並指他無權處理議案。

但令人感到奇怪的是,建制派既然不承認郭榮鏗有權在會上處理與選舉無關的動議辯論,卻並不採取行動阻止他的違規濫權行為,反而還要參與相關議案的投票,廖長江在投票前代表所有建制派議員聲明,他們投票不代表承認郭的主持權,而是要阻止其繼續拉布。

這種做法令人不解,建制派議員投票能夠阻止郭榮鏗及反對派議員「拉布」嗎?顯然是不可能的,否決了一項動議,還有其他動議辯論,即使全部動議辯論都被否決了,郭和反對派也還會有其他的方式「拉布」。不承認郭榮鏗有處理動議辯論的權力,最直接的做法就是要求停止有關議程。

根據議事規則75條2(A),立法會每屆任期首個會期的委員會正副主席選舉,須在委員會於該會期內舉行的首個會議上進行;至於每屆任期第二個或其後各個會期的正副主席選舉,則可以在該會期開始前舉行的會議上進行。這說明正副主席的選舉應該在會期的首次會議或之前產生。

立法會內務守則的附錄IV,寫明選舉內務委員會正副主席的程序,包括提名、投票、點票、宣布,以及出現兩名或以上候選人獲得相同的最高有效票數須進行抽籤的幾個程序,並沒有提及任何辯論的環節。

郭榮鏗雖然多次表明,議員有權提出與選舉有關的議案,亦必須處理與選舉相關的議案,但這明顯是與議事規則和內務守則不相符,建制派的委員們應直斥其非,並且要求郭榮鏗立即進入選舉程序。

議事規則和內務守則並沒有寫明如果未能順利選舉產生正副主席的處理方法,也沒有寫明如果多數委員對選舉的主持人不信任,應如何處理。這就是現時法律規定存有的漏洞,郭榮鏗與其說是遵守議事規則和內務守則主持選舉,倒不如說是鑽了空子,阻止選舉的舉行。

但這也不等於說事件沒有可以解決的方法,對待君子要用君子的方法,對待無賴和小人要用其他辦法。像郭榮鏗這樣不守規則,鑽法律空子之人,建制派如果繼續跟他講法律,講道理,不可能解決問題。而且,郭及反對派已立意破壞立法會,推動「政治攬炒」策略,建制派不論如何譴責、批評,也不會令他回心轉意,懸崖勒馬。

因而,建制派只能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先合力讓郭榮鏗無法主持會議,再將內會無法產生正副主席一事,交由立法會主席處理。對於《議事規則》內未有作出規定的事宜,立法會主席可按立法會須遵循的方式及程序來處理。內會選舉正副主席難產,是《議事規則》未有規定的事宜,立法會主席為保障立法會的正常運作,應行使權力解決這一問題,包括可以由主席本人主持內會正副主席的選舉,亦可以要求由立法會秘書處主持內會正副主席的選舉程序。

對破壞立法會憲制職能的人過於容忍,不及時制止他們的惡意破壞行為,就是對「一國兩制」的傷害。任由反對派「政治攬炒」,不作為也是一種瀆職的表現。建制派的議員們應強硬起來,維護立法會正當地履行應有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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