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配偶較外籍配偶來港團聚不公平

中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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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不久前在出席一個電台節目時,回應市民提問時指出,單程證是家庭團聚的政策,相對於配偶是海外人士的家庭,內地配偶的家庭需要輪候1至2年才可以團聚,要關注對不同家庭的公平性。

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

(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

(三)第(一)、(二)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四)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第(四)項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二十一歲的子女;

(六)第(一)至(五)項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

內地新娘限制更多

由此可見,香港並沒有因婚姻關係可以取得香港居留權,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法律,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的配偶,來港居住,並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主要是依據上述第(二)和第(四)條,而最終出現像特首林鄭月娥所說的那樣,存在內地配偶來港團聚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比外籍配偶更加困難的情況,這與「單程證」制度有很大的關係。

「單程證」制度,為香港居民在內地的配偶及家人申請來港定居而設,而這一制度的由來,主要是香港方面希望能控制來港定居的內地人士的人數,讓內地有居港權的人士有序地來港定居,審批權則由內地公安機關負責,內地公安機關亦有專門的評分審核制度。

但是,香港居民的非中國籍配偶及家人,來港定居則沒有相關的規定,只要能持有效的來港旅遊證件,並獲香港特區政府同意,連續在港居留七年,就有權申請香港的永久居民身份。

如此看來,兩者之間確實存在不公平,亦不符合國際的常理。一般來說,對外國籍人士的居留權作出必要的限制,這是符合國際慣例的。對本國公民的限制則要比外國籍人士寬鬆一些。然而,香港卻是一個十分特殊的地區,作為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香港對同屬中國公民的內地居民來港的居留權的限制,遠比對外國籍人士的限制更多,這雖然有歷史的背景和現實的原因,但仍然不應視為正常的情況。

從香港未來的發展來看,在這方面確實有必要作出一些政策的調整,對於內地來港定居的人士,可以保留單程證制度,由內地公安部門負責審批,香港特區政府就有關事項可向內地提出意見。而對於非中國籍人士來港定居的申請,雖然中央政府已授權香港特區政府行使有關權力,但中央政府仍有必要根據國家安全,以及香港經濟社會狀況,加強監督,以及國家政策的指導。令兩者之間的安排更合理,更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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