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修訂《保守國家秘密法》  5月1日起實施

在北京,全國人大常委會第8次會議日前閉幕,表決通過新修訂的《保守國家秘密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主席令予以公。《保密法》增多項規定,包括保密事項範圍、原則、規範定密權限。針對涉密人員離職後的管理期,修訂後增加多項措施,包括不可違反規定就業和出境,以及用任何方式洩露國家秘密。管理期結束後亦要遵守國家保密規定,違者將被依法採取處置措施。

《保密法》新增多項規定,包括保密事項範圍、原則、規範定密權限,亦針對涉密人員離職後的管理期。
《保密法》新增多項規定,包括保密事項範圍、原則、規範定密權限,亦針對涉密人員離職後的管理期。
北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閉幕,表決通過新修訂的《保守國家秘密法》。(新華社)
北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閉幕,表決通過新修訂的《保守國家秘密法》。(新華社)

《保密法》的總則加入有關堅持中國共產黨對保密工作領導的條文,指保密工作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新增人民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保密的義務。

央視前一天解讀《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重點,其中包括,第15條規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單獨或會同有關中央機關規定。軍事方面的保密事項範圍由中央軍委規定。保密事項範圍的確定應當遵循必要、合理原則,科學論證評估,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

19條規定,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當按照保密事項範圍的規定確定密級,同時確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有條件的可以標注密點。

46條規定,涉密人員離崗離職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機關、單位應當開展保密教育提醒,清退涉密載體,實行脫密期管理。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不得違反規定就業和出境,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脫密期結束後,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對知悉的國家秘密繼續履行保密義務。

涉密人員嚴重違反離崗離職及脫密期國家保密規定的,機關、單位應及時報告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採取處置措施。

人大委員長趙樂際指,新修訂的《保守國家秘密法》,明確保密工作基本原則,進一步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和監管措施,為做好新形勢下的保密工作、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提供了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會議亦原則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稿、14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議程草案、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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