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家驊怒轟大律師公會忘記「竭力維護社會公義」

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回應大律師公會就《逃犯條例》草案的立場,他怒轟大律師公會忘記了公會章程第一條,是公會要竭力維護社會公義,而非任何政治立場。他又說,移交法例乃舉世價值觀。

湯家驊認為措施未必達到減少社交接觸及疫情擴散的目標。
湯家驊認為措施未必達到減少社交接觸及疫情擴散的目標。

《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草案明日在立法會首讀。大律師公會今日就事件再度發表意見書,直指政府稱目前移交逃犯法例不涵蓋中國其他地方屬「漏洞」的講法是誤導。

在1999年至2001年出任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的湯家驊,今日下午在社交網站上表示:大律師公會忘記了公會章程第一條是公會要竭力維護社會公義而非任何政治立場;忘記聯合國動議45/116及修訂動議52/88,世界各國有責任盡量完善本國有關移交逃犯之法例以達致有效打擊罪案發生;忘記第八條保障人權與建立有效移交法例並非對立,而各國應認清有效移交之重要性。

湯家驊重申,建立有效移交法例乃舉世價值觀,而非如公會所言有所「誤導」。他引用英國2011年發表的一個有關移交逃犯的報告指,當中報告開宗明義指出移交逃犯是所有文明社會應有之義,各國應以互相專重之原則推廣公義。在總括移交逃犯法律發展過程中,報告更強調有效移交應建基於互信而非互相猜疑或互不尊重之原則上,強調建立有效移交法例乃舉世價值觀,而非如公會所言有所「誤導」。

大律師公會發聲明指現行逃犯條例有漏洞是誤導

大律師公會就修訂《逃犯條例》草案發聲明,指修例的實際作用,是取消目前不容許單次移交逃犯至內地的限制,行政長官將成為決定是否移交逃犯的唯一決策者。

聲明指,特區政府多次提到現行法例有漏洞的講法是誤導,認為現有安排是立法機關在1997年時考慮到與內地有不同的司法系統,以及內地在保障人權方面的記錄,而作出的慎重決定,特區政府未有解釋目前內地有甚麼有變化以至可以修例,又認為新安排有很多不確定性,即使刪除了9項經濟犯罪,仍然無法解決根本問題,對在港人的保障亦很少。

聲明說,政府聲稱修例是要處理港人在台灣涉嫌謀殺後潛逃返港的案件,但台灣當局表明不接受港府以「一個中國」前提與台灣交涉,既然如此,港府就不應該急於提出這項有爭議的建議,影響香港的國際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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