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賢學思政」4成員3人判監30個月至3年 另1判入教導所

已解散的學生組織「賢學思政」4名成員,早前承認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3人朱慧盈、陳枳森、王逸戰分別被判囚兩年半至3年,黃沅琳就被判入教導所。 法官郭偉健判刑時表示,國安法中列明情節嚴重者可被判有期徒刑5至10年,情節較輕者,可被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

圖左起為被告朱慧盈、王逸戰、陳枳森,三人分別被判入獄兩年半至三年,黃沅琳被判入教導所。
圖左起為被告朱慧盈、王逸戰、陳枳森,三人分別被判入獄兩年半至三年,黃沅琳被判入教導所。
「賢學思政」成員曾擺街站呼籲市民杯葛安心出行。
「賢學思政」成員曾擺街站呼籲市民杯葛安心出行。
「賢學思政」街站有大量派發給市民宣傳反政府的物品。
「賢學思政」街站有大量派發給市民宣傳反政府的物品。
案情指,「賢學思政」曾7次擺街站,蓄意挑戰國安法。
案情指,「賢學思政」曾7次擺街站,蓄意挑戰國安法。

法官郭偉健指出,被告在街站宣揚港獨,提出「香港民族」的概念,而香港自古以來是中國的一部分,「香港民族」一詞是港獨僭建的概念,沒有法理基礎。但本案案情較「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案輕微,馬俊文在20個場合中高呼「光時」和港獨口號,比本案擺放街站7次的情況多很多。馬俊文案被裁定為在「情節嚴重」類別中是相對較輕,而本案則屬「情節輕微」類別中「偏近較嚴重」。

案情指,「賢學思政」曾7次擺放街站,蓄意挑戰國安法,而街站不同的主題例如安心出行,都是為了指控政府極權。法官指,最有效推翻政權的方法就是令人不信任政府,亦正是4名被告的所為。法官又指,街站受歡迎,不少人領取文宣及捐錢,亦曾有區議員到場發言,有被告曾稱街站上收到逾2千張寫給12港人的明信片,可見認同組織的人上千計。

對於辯方指,案發時社會已轉趨平靜,法官認為,只是「表面平和」,當被告在街站呼喊口號時有群眾和應,行為構成危害國安風險,而且街站有逐漸演變成鼓吹武力。雖然辯方稱沒有實際證據證明有人被他們煽動,但法官認為這項罪名是預防作用,即使沒人被煽動亦不能減輕他們的罪責。

王逸戰判入獄36個月,陳枳森及朱慧盈則分別判監34個月及30個月,黃沅琳則判入教導所。法官表示,教導所本為適合朱慧盈的刑罰,但她提出擔心入教導所會難以兼顧學業,法官同意被告學業成績優秀,讓她繼續學業會比在教導所接受在職培訓更適合,判刑不應該成為被告的絆腳石,加上被告就讀的浸會大學設有國安課程,相信被告能從中學會香港不是中國的殖民地,香港民族只是一個謊言,故此判她監禁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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